独立式感温火灾探测报警器 GB3012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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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功能要求

4.2.1 报警器的温度响应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4.2.2 当被监视区域发生火灾,其温度参数达到预定值时,报警器应同时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在距报警器3m远处,火灾报警信号声压级应在45dB〜75dB(А计权)之间,并应采用逐渐增大方式,初始声压级不应大于45dB;在报警器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lx的环境条件下,光信号应清晰可见。
4.2.3 每个报警器应有红色火灾报警确认灯,通过火灾报警确认灯显示报警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具有多个指示灯的报警器,对指示灯应采用顔色标识。运行指示灯应为绿色,故障指示灯应为黄色。
4.2.4 报警器应具有自检功能,自检时报警器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
4.2.5 具有报警消音功能的报警器,消音周期应小于100s。
4.2.6 对于互联式报警器,当第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时,应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可以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声信号。报警器的消音不应影响与其互联的报警器的报警功能。
4.2.7 报警器应由内部电池供电,除电池外,报警器不应有经用户拆换或维修的元器件,当电池被取走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
4.2.8 报警器可具有与远程显示器等辅助设备进行通讯的功能,但是报警器与这些设备连接线出现断线、短路故障时不应影响报警器探测火灾的性能。
4.2.9 报警器的结构设计应使其内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5mm。
4.2.10 在安装使用过程中,不应以任何方式改变报警器的出厂设置。
4.2.11 报警器的内部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报警器维持正常工作不少于1年;在检测到电池容量将要不足时,应发出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音故障信号;声音故障信号至少在7d内连续每分钟至少提示1次,在此之后,报警器应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且火灾报警信号应至少持续4min。
4.2.12 报警器可设有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没有防止电池电源极性反接措施的报警器,在电池极性反接时应能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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