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显示盘 GB1742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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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制造商在产品出厂前应对火灾显示盘按4.1.5要求进行检查,并至少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绝缘电阻试验;
c)泄漏电流试验;
d)电气强度试验。
采用直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只进行a)、b)项试验。
5.2 型式检验
5.2.1 型式检验项目为4.1.5、4.2~4.17规定的试验项目。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样品。
5.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或正式投产满5年时;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2.3 检验结果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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