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消防队标准 GA/T998-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 建队标准

5.1 分类分级
5.1.1 乡镇消防队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乡镇志愿消防队两类。
5.1.2 乡镇专职消防队分为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和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5.1.3 乡镇消防队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根据需要可增设备用车位。
5.1.4 停车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的车辆情况确定,且每个车位的停车面积不宜小于50m2

车库的车位数

5.2 适用
5.2.1 在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应按照5.2.2、5.2.3、5.2.4的规定建立乡镇消防队。
5.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超过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50000人以上的乡镇;
b)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c) 全国重点镇。
5.2.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
a) 建成区面积2km2~5km2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乡镇;
b) 省级重点镇、中心镇;
c) 历史文化名镇;
d) 其他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
5.2.4 属于5.2.2和5.2.3规定以外的乡镇应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5.3 项目构成
5.3.1 乡镇消防队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等组成。乡镇消防队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
5.3.2 乡镇消防队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其中,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器材库、会议室(学习室)和体能训练室、清洗(烘干)室、训练塔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浴室、厕所等。
5.3.3 乡镇消防队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灭火药剂、抢险救援器材、消防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
5.3.4 乡镇消防队的场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满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与其他单位合用。
5.3.5 乡镇消防队应设置技能、体能训练设施和器材。
5.4 建筑面积
5.4.1 乡镇消防队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500m2~700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300m2~500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100m2~300m2
5.4.2 乡镇消防队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

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5.5 用地面积
5.5.1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
5.5.2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1200m2~2000m2
b) 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800m2~1200m2
c) 乡镇志愿消防队300m2~800m2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
乡镇消防队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乡镇消防队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并按照0.4~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5.6 建筑构造
5.6.1 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宜采用独立设置的单层或多层建筑;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乡镇志愿消防队可独立设置,也可附设在其它单层或多层建筑内。
5.6.2 乡镇消防队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其它建筑物中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5.6.3 乡镇消防队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的,应符合乙类建筑抗震要求。
5.6.4 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等供出动用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地面应做防滑处理。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
5.6.5 乡镇消防队的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和维护保养需要,并符合下列条件:
a) 车库宜设修理间和检修地沟。修理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b) 车库应设置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放的设施;
c) 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满足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要求,车库宜设倒车定位、限高装置;
d) 车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加水的水源设施,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地面应有排水设施。
5.6.6 乡镇消防队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外装修应庄重、简洁,宜采用体现消防工作特点的装修风格。内装修应适应乡镇消防员生活和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
b) 位于采暖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温度超过25℃地区的乡镇消防队备勤室、通信值班室、餐厅、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
c) 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
5.7 乡镇消防队建筑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应设火灾报警受理电话和电视、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