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12513-200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耐火性能判定准则

8.1 判定依据
试件的耐火性能应以试验过程中所做的测量和观测为依据。
8.2 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判定准则
8.2.1 失去耐火完整性

按GB/T 9978的规定进行测量,当棉垫被点燃或背火面窜火持续达10 s以上时,则认为试件失去耐火完整性;当试件背火面出现贯通至试验炉内的缝隙,直径6 mm±0.1 mm的探棒可以穿过缝隙进入试验炉内且探棒可以沿缝隙长度方向移动不小于150 mm,或直径25 mm±0.2 mm的探棒可以穿过缝隙进入试验炉内,则认为试件失去耐火完整性。
8.2.2 失去耐火隔热性
按7.2.2.1测得的试件背火面平均温度超过试件表面初始平均温度140℃,或按7.2.2.2测得的试件背火面任一点最高温度超过该点初始温度180℃时,则认为试件失去耐火隔热性。
8.3 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判定准则
8.3.1 失去耐火完整性
8.2.1中除棉垫试验外,其他内容均适用于本条。
8.3.2 热通量
本标准未规定临界热通量值。试验过程中记录热通量超过5 KW/m²、10 KW/m²、15 KW/m²、20 KW/m²和25 KW/m²的时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