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GB/T16172-2007
7 待测制品的要求
7.1 表面特性
待测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暴露表面基本平整。
b)暴露表面的不平整是均匀分布的,即:
1)在一个有代表性的100 mmX100 mm的面积内至少有50%的表面与暴露表面最高点所组成的平面间的距离在10 mm以内;或
2)对于含有宽度不超过8 mm、深度不超过10 mm裂纹、缝隙或孔洞的表面,其裂纹、缝隙或孔洞的总面积不得超过代表性的100 mmX100 mm的暴露面积的30%。
当暴露表面不满足7.1a)或7.1b)的要求时,应对制品进行处理,尽可能满足7.1的要求。试验报告应声明该制品是按加工后的形式进行试验的,并详述加工情况。
7.2 不对称制品
提交试验的制品,可以具有两个不同的表面,或可以包含以不同的顺序排列的不同材料层。如在实际使用时,任一表面都可能暴露的话,则两个表面均应测试。
7.3 燃烧时间短暂的材料
对于燃烧时间短暂(3 min或更短)的试样,热释放速率的测量周期不应超过2 s。对于燃烧时间较 长的试样,测量周期可为5 s。
7.4 复合试样
用于试验的复合试样应按8.3制备,并能代表最终使用的状况。
7.5 尺寸不稳定的材料
如果试样因膨胀或变形,在引燃之前接触到火花塞,或引燃之后接触到辐射锥下表面,这种情况下应使辐射锥的下表面和试样表面有60 mm的间隔。辐射锥标定(见10.2.5)时热流计应位于辐射锥下表面60 mm处。需要强调的是:以这种间隔测得的引燃时间不能与25 mm间隔下测得的引燃时间相比较。
其他尺寸不稳定的制品(例如试验期间卷曲或收缩),应采用4根金属丝限制其过分的变形。金属丝的直径应为(1.0±0.1)mm,长度至少为350 mm。试样应按第8章的规定制备。用一根金属丝将试样安装架和定位架组件缠紧,并保证与组件的4个边之一平行,且距离约为20 mm。将金属丝两端拧紧,使金属丝和定位架固定。试验前去掉金属丝多余部分。其余3根金属丝应以同样的方式固定,并分别与其余3条边平行。
待测制品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暴露表面基本平整。
b)暴露表面的不平整是均匀分布的,即:
1)在一个有代表性的100 mmX100 mm的面积内至少有50%的表面与暴露表面最高点所组成的平面间的距离在10 mm以内;或
2)对于含有宽度不超过8 mm、深度不超过10 mm裂纹、缝隙或孔洞的表面,其裂纹、缝隙或孔洞的总面积不得超过代表性的100 mmX100 mm的暴露面积的30%。
当暴露表面不满足7.1a)或7.1b)的要求时,应对制品进行处理,尽可能满足7.1的要求。试验报告应声明该制品是按加工后的形式进行试验的,并详述加工情况。
7.2 不对称制品
提交试验的制品,可以具有两个不同的表面,或可以包含以不同的顺序排列的不同材料层。如在实际使用时,任一表面都可能暴露的话,则两个表面均应测试。
7.3 燃烧时间短暂的材料
对于燃烧时间短暂(3 min或更短)的试样,热释放速率的测量周期不应超过2 s。对于燃烧时间较 长的试样,测量周期可为5 s。
7.4 复合试样
用于试验的复合试样应按8.3制备,并能代表最终使用的状况。
7.5 尺寸不稳定的材料
如果试样因膨胀或变形,在引燃之前接触到火花塞,或引燃之后接触到辐射锥下表面,这种情况下应使辐射锥的下表面和试样表面有60 mm的间隔。辐射锥标定(见10.2.5)时热流计应位于辐射锥下表面60 mm处。需要强调的是:以这种间隔测得的引燃时间不能与25 mm间隔下测得的引燃时间相比较。
其他尺寸不稳定的制品(例如试验期间卷曲或收缩),应采用4根金属丝限制其过分的变形。金属丝的直径应为(1.0±0.1)mm,长度至少为350 mm。试样应按第8章的规定制备。用一根金属丝将试样安装架和定位架组件缠紧,并保证与组件的4个边之一平行,且距离约为20 mm。将金属丝两端拧紧,使金属丝和定位架固定。试验前去掉金属丝多余部分。其余3根金属丝应以同样的方式固定,并分别与其余3条边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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