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T8626-200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3 试验步骤

7.3.1 点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烧器,待火焰稳定。调节燃烧器微调阀,并采用4.9.1规定的测量器具测量火焰高度,火焰高度应为(20±1)mm。应在远离燃烧器的预设位置上进行该操作,以避免试样意外着火。在每次对试样点火前应测量火焰高度。
注:光线较暗的环境有助于测量火焰高度。
7.3.2 沿燃烧器的垂直轴线将燃烧器倾斜45°,水平向前推进,直至火焰抵达预设的试样接触点。
当火焰接触到试样时开始计时。按照委托方要求,点火时间为15s或30s。然后平稳地撤回燃烧器。
7.3.3 点火方式
试样可能需要采用表面点火方式或边缘点火方式,或这两种点火方式都要采用。
注:建议的点火方式可能在相关的产品标准中给出。
7.3.3.1 表面点火
对所有的基本平整制品(见3.2),火焰应施加在试样的中心线位置,底部边缘上方40 mm处(见图9)。应分别对实际应用中可能受火的每种不同表面进行试验(见5.4.2)。
7.3.3.2 边缘点火
7.3.3.2.1 对于总厚度不超过3 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试样底面中心位置处(见图5)。
7.3.3.2.2 对于总厚度大于3 mm的单层或多层的基本平整制品,火焰应施加在试样底边中心且距受火表面1.5 mm的底面位置处(见图6)。
7.3.3.2.3 对于所有厚度大于10 mm的多层制品,应增加试验,将试样沿其垂直轴线旋转90°,火焰施加在每层材料底部中线所在的边缘处(见图7)。
7.3.4 对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实际应用条件进行测试的制品,应按照7.3.3.1和7.3.3.2规定进行点火,并应在试验报告中详尽阐述使用的点火方式。
注:试验装置和/或试验程序可能需要修改,但对于多数非平面制品,通常只需要改变试样框架。然而在某些情况 下,燃烧器的安装方式可能不适用,这时需要手动操作燃烧器。
在最终应用条件下,制品可能自支撑或采用框架固定,这种固定框架可能和试验室用的夹持框架一样,也可能需要更结实的特制框架等。
7.3.5 如果在对第一块试样施加火焰期间,试样并未着火就熔化或收缩,则按照附录A的规定进行试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