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GB23757-2009
3.2.2.3 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连接线槽的阻燃性能应满 足GB 20286-2006中规定的家电外壳、电器附件及管道阻燃2级的要求。
3.2.3 接线端子
3.2.3.1 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2.3.2 接线端子的标志应清晰、耐久,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3.2.4 保护性接地
3.2.4.1 如消防电子产品外露的导体部件构成危险时,应电气连接到保护性接地端子上。
3.2.4 2 保护性接地端子应设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线之处,并进行防腐处理。
3.2.4.3 保护性接地端子的标志应清晰,并采用颜色标志或适用的图形符号进行识别。
3 要求
3.1 总则
消防电子产品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3.2 技术要求
3.2.1 外壳
3.2.1.1 消防电子产品外壳宜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应满足GB 20286-2006的 要求。
3.2.1.2 当打开消防电子产品的外壳并移去其他保护措施,按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时,需要接近的所有部件都应容易接近。
3.2.1.3 消防电子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应在产品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的要求,室内使用的控制器类消防电子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
3.2.1.4 室外使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3.2.1.5 地面安装使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应具有防水功能和耐磨功能。
3. 2.1.6 地面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表面面板应具有抗冲击性能。
3.2.2 材料
3.2.2.1 用于固定载流部件所使用的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8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其他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6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
3.2.2.2 接线端子排、表面尺寸不超过14mm×14mm的绝缘材料部件应满足4.7规定的针焰试验要求。消防电子产品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的要求。
3.2 技术要求
3.2.1 外壳
3.2.1.1 消防电子产品外壳宜选用不燃或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性能应满足GB 20286-2006的 要求。
3.2.1.2 当打开消防电子产品的外壳并移去其他保护措施,按制造商的规定进行安装和维护时,需要接近的所有部件都应容易接近。
3.2.1.3 消防电子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应在产品标志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外壳防护等级应满足GB 4208的要求,室内使用的控制器类消防电子产品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规定的IP30等级。
3.2.1.4 室外使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应具有防尘功能和防水功能。
3.2.1.5 地面安装使用的消防电子产品应具有防水功能和耐磨功能。
3. 2.1.6 地面安装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的表面面板应具有抗冲击性能。
3.2.2 材料
3.2.2.1 用于固定载流部件所使用的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8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其他绝缘材料应满足GB/T 5169.10-2006规定的灼热丝顶部温度为650℃的灼热丝可燃性试验要求。
3.2.2.3 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连接线槽的阻燃性能应满 足GB 20286-2006中规定的家电外壳、电器附件及管道阻燃2级的要求。
3.2.3 接线端子
3.2.3.1 接线端子的结构应保证良好的电接触和预期的载流能力,其所有的接触部件和载流部件应由导电的金属制成,并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
3.2.3.2 接线端子的标志应清晰、耐久,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3.2.4 保护性接地
3.2.4.1 如消防电子产品外露的导体部件构成危险时,应电气连接到保护性接地端子上。
3.2.4 2 保护性接地端子应设置在容易接近便于接线之处,并进行防腐处理。
3.2.4.3 保护性接地端子的标志应清晰,并采用颜色标志或适用的图形符号进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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