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1680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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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低温(运行)试验

5.1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5.17.2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烛现象,其性能应满足4.1.3〜 4.1.6的要求,其显示值误差应满足表9的要求。
表9
5.17.3 方法
5.3.17.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然后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17.3.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2℃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已不大于1℃/min的速率降温至0°C±3°C。
5.17.3.3 在0°C±3°C温度下,保持16h后,立即按5.3〜5.6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
5.17.3.4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以不大于1°C/min的速率升温至20°C±2°C,并保持30min±5min。
5.17.3.5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5.3〜5 6的规定进行功能试验,并对其所配接的任一只可燃气体探测器通入浓度为50%显示范围的可燃气体,观 察并记录试样的显示情况。
5.1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GB 1683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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