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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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通用要求

4.1.1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火警受理系统的主要部件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主要部件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b) 部件间的连接线应规整、牢固,有清晰标志;
    c) 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按键、开关、按钮等控制部件的控制应灵活可靠;
    d)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1m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A计权)应在65dB〜115dB之间。
4.1.2 气候环境试验
4.1.2.1 运行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1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运行实验的气候环境条件要求
4.1.2.2 耐久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2所规定的气候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耐久实验的气候环境条件要求
4.1.3 机械环境试验
4.1.3.1 运行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运行试验的机械环境条件要求
4.1.3.2耐久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3所规定的机械环境条件下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耐久试验的机械环境条件要求
4.1.4  电磁兼容试验
    火警受理系统应能耐受表5所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应满足第5章有关试验的要求。
电磁兼容性试验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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