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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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性能要求

    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应满足以下基本性能要求:
    a) 应能实现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的录音,实时记录有线电话(火警电话、调度专线电话)和无线电台的话音信息及相应时间,录制语音完整、清晰,在录音过程中应能显示工作状态。
    b) 有线电话录音,应能自动识别电话网中的摘机、挂机信号,摘机开始录音,挂机停止录音;无线电台录音,应在无线通道有声音信号时开始录音,并能由软件设置声音停止间隔时间(延时), 间隔时间到时停止录音。
    c) 每条录音记录应包括开始录音时间、结束录音时间、通道号、通道模式(有线或无线)、主叫电话号码、录音时长、录音文件名、附加信息等信息。
    d) 存储录音记录的数据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机制,防止非法读取、修改和删除。
    e) 应具有查询功能,能通过开始录音时间、主叫电话号码、通道号、通道模式等多种方式检索查询 录音记录信息,对选定的记录能进行放音、拷贝等操作。
    f ) 应能同时记录不少于需同时受理火警电话数量的话音和时间信息。
    g) 应能与火警受理信息系统时钟同步。接收到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的时钟同步信号后,应能自动调整本机时钟;并能在开机时主动发出时钟同步申请信号。
    h) 应能自动接收报警电话的主叫号码。
    i)  应能对录音记录补充录入相关信息(如附加信息等),但记录的原始话音和时间信息不能被修改。
    j)  应能实时显示存储介质的剩余空间,应能通过软件设置两级剩余空间和录音记录保存时间值, 当剩余空间小于第一级剩余空间时,应有声音或文字的报警,当剩余空间小于第二级剩余空间时,应能自动删除录音记录保存时间以远的录音记录来提供足够的存储空间。记录保存时间不应低于六个月。
    k) 除4.4j)规定的自动删除功能外,不应提供其他删除记录的功能。
    l)  应能自动或手动备份录音记录,备份记录的存储介质应与原记录存储介质在物理上相对独立。
    m)  开机后应能自动进入工作状态。
    n) 对录音记录的编辑管理和退出操作应设置操作权限。
    o) 应能自动记录火警数字录音录时装置进入和退出工作状态的时间。
    p) 应能显示与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的链接状态,当与火警受理信息系统的链接断开时,应有声信号或文字告警。
    q) 应能实现多路同时的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的录音,而且各通道之间互不干扰,对通话质量没有 任何影响。
    r) 在播放、查询、拷贝录音信息时应能实现正常有线电话和无线电台录音功能。
    s) 应具有音频转录功能,能将录音通过音频接口转录到其他存储介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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