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XF39-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3 高倍泡沫消防车

13.1 技术要求
13.1.1 整车要求

    高倍泡沫消防车(以下简称“高倍泡沫车”)应符合GB 7956.1-2014第5章和GB7956.3的相关要求。
13.1.2 底盘改制的要求
    高倍泡沫车底盘改制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3.1.3 标识要求
13.1.3.1 高倍泡沫车系统操作处应设置操作说明。
13.1.3.2 高倍泡沫车各按钮和开关均应设置图形或文字的操作标识。
13.1.3.3 高倍泡沫车各危睑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13.1.3.4 高倍泡沫车的操作说明、操作标识和警示标志参见附录A。
13.1.4 消防水力系统要求
13.1.4.1 一般要求

    高倍泡沫车的水力系统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3.1.4.2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标牌要求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应设置有下列内容的永久性标志牌:
    ——产品名称与型号;
    ——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流量与进口压力范围
    ——发泡倍数;
    ——泡沫液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日期。
13.1.4.3 泡沫系统的性能要求
13.1.4.3.1 高倍泡沫车的消防泵、消防管路、水罐和泡沫液罐、消防泵连续运转试验均应符合GB 7956.3的相关要求。
13.1.4.3.2 与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位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或经防腐蚀处理。
13.1.4.3.3 高倍泡沫产生器性能应符合表7的规定。
13.1.4.3.4 高倍泡沫产生绝器的喷头应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在最大工作压力1.1倍的水压下连续喷射10min,喷头应无损坏、松动。
13.2 试验方法
13.2.1 整车试验

    按照GB 7956.1-2014第6章和GB 7956.3规定的相关方法对高倍泡沫车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13.1.1的要求。
13.2.2 底盘改制试验
    按照GB 7956.3规定的相关方法对高倍泡沫车进行底盘改制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13.1.2的要求。
13.2.3 标识检查
13.2.3.1 检查操作处的操作说明,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13.1.3.1的要求。
13.2.3.2 检查高倍泡沫车的操作标识,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13.1.3.2的要求。
13.2.3.3 检查高倍泡沫车的警示标志,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13.1.3.3的要求。
13.2.4 消防水力系统试验
13.2.4.1 一般要求

    按照GB 7956.3规定的相关方法对高倍泡沫车的水力系统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13.1.4.1的要求。
13.2.4.2 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标牌检查
    检查高倍数泡沫产生器的标志牌,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13.1.4.2的要求。
13.2.4.3 泡沫系统的性能试验
13.2.4.3.1 按照GB 7956.3规定的相关方法进行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13.1.4.3.1的要求。
13.2.4.3.2 检查与泡沫液和泡沫混合液接触的部位采用的材料,判断检查结果是否符合13.1.4.3.2的要求。
13.2.4.3.3 按照GB7956.3规定的试验方法对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行喷射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13.1.4.3.3的要求。
13.2.4.3.4 按照13.1.4.3.4的要求对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行耐水冲击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
13.1.4.3.4的要求。
13.3 检验规则
13.3.1 检验分类
13.3.1.1 出厂试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8中出厂试验的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GB 7956.1-2014和本标准的规定。
13.3.1.2 型式试验
13.3.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批量生产后,主要结构件设计及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应抽样进行相应项目的试验;
    ——产品停产两年后,恢复生产;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整改后;
    ——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
13.3.1.2.2 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表8中型式试验的内容。
13.3.2 判定规则
    表8第1项的5.1.4〜5.1.6、第3项、第5项的5.5.7、第8、13、15、19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其余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对不合格项进行返工,经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