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热释放速率试验方法 GB/T16172-200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 计算

12.1 概述
本条中的公式是基于图6气体分析系统,只测量了氧气的情况。对于有辅助气体(CO2、CO或H2O)分析装置,而未从氧气的取样线路中去除CO2的情况,公式可参见附录F。如果去除了CO2(即使是单独对CO2进行了测量),则应使用公式(5)~公式(7)。
12.2 耗氧分析的标定常数
每个试验日应进行10.2.4规定的热释放速率标定。如果某一次的标定常数C与前一次的差超过5%,则表明装置可能存在问题。标定常数C,由下式计算:
式中:
——供给甲烷的热释放速率,单位为千瓦(kW)(见10.2.4)。
其中12.54×10³是甲烷的△hc/r0,单位为千焦每千克(kJ/kg);1.10是氧气和空气的摩尔质量比。
12.3 热释放速率
12.3.1 在进行其他计算之前,利用记录的氧分析仪数据和滞后时间,根据下式计算氧分析仪读数:
12.3.2 热释放速率,由下式计算:
式中:
试样的△hc/r0取值为13.1×10³kJ/kg,除非已知更准确的值,而且是根据1 min的基线测量期间测得的氧分析仪输出的平均值来确定的。
12.3.3 单位面积的热释放速率,由下式计算:

式中:
As——试样的初始暴露面积,为0.0088 m²。
12.4 排气管道的流量
排气管道内的质量流量,单位为千克每秒(kg/s),由下式计算:
12.5 质量损失速率
12.5.1 每一时间间隔的质量损失速率,可以利用下列五点差分公式计算。
12.5.2 主要燃烧期(即燃料质量损失从10%到90%变化期间)的质量损失速率,由下式给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