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51236-2017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境内民用航空(颁证)机场共有193个(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定期航班通航城市188个。航站楼作为机场内主要的建筑物,担负着安排旅客、行李流程,为其改变运输方式提供相应设施和服务的功能。随着航空业的发展,乘客数量大幅度增加,作为一类特殊的公共交通建筑,航站楼已经从过去的单一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功能多、面积大的综合性建筑,并具有内部空间高大、多种交通方式连通、人数多、投资大等特征。
航站楼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近几年,我国民用机场航站楼建设进入了新一轮发展阶段,许多城市相继建成和投入使用了新航站楼,如北京机场三号航站楼、上海浦东机场二号航站楼、上海虹桥机场二号航站楼、天津滨海机场二号航站楼、深圳宝安机场三号航站楼等。大多数新建航站楼的消防设计在现行国家相关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均采取专项论证的方式来保证工程建设,并因此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为更好地满足民用机场航站楼的建设需要,保障建筑和人员的消防安全,在总结有关经验教训和参考国外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1.0.3 本条规定了航站楼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该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航站楼的火灾特点,结合民用机场的等级、机场的消防力量配备、航站楼规模及平面布置等进行。在设计中要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成熟的先进防火技术、设备或材料,既满足航站楼的消防安全要求,又合理节约投资,实现消防安全水平与建设投入的高效统一。
1.0.4 本规范对航站楼消防安全所需的基本防火性能做了规定,对于本规范未予以明确的防火设计要求,其基本的防火设计要求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重要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
同时,如何在建筑设计中落实相关防火要求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结构、设备、装修等多方面。因此,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
许多大型机场航站楼内设置了用于同时敷设各种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和各类管道的综合管廊。本规范规定了综合管廊与航站楼之间的防火分隔要求,管廊自身的防火设计要求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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