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GB51236-2017
4.1 消防给水
4.1.1 航站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1.1的规定。消防软管卷盘的用水量可不计。
表4.1.1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
4.1.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并应保证有2股水柱能同时到达其保护范围内有可燃物的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0m。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4.1.3 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的航站楼,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0h;其他航站楼,不应小于3.0h。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表4.1.1规定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计算和确定消火栓用水量、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容量以及消防增压泵等消防设施技术参数的依据。对于消火栓每股水柱的实际出水量,需根据消火栓栓口、消防水带的口径、水枪喷嘴口径、充实水柱等多项参数计算确定。当表4.1.1中的水量与消火栓实际出水量二者计算方法不同时,要按实际需要计算。
有关用水量的确定是根据航站楼的规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和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确定的。
4.1.2 合理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利于提高火灾的扑救效果。本条规定的消火栓布置间距为最大值,实际布置间距需经计算确定。考虑到航站楼中部分空间高度较高或平面较大,难以在合适位置设置消火栓的情况和灭火时的实际操作要求,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消防软管卷盘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灭火设备,用水量小、配备方便、易于操作。航站楼在运营期间,内部有大量工作人员,经简单培训即可使用,能有效应对初起火灾。
4.1.3 根据火灾统计,绝大多数民用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在2.0h之内,因而规定建筑规模较小的航站楼的火灾延续时间为2.0h。对于规模较大的航站楼,为保证火灾时消防用水量的充足、可靠,适当提高要求,规定其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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