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5.3 物流建筑面积
5.3.1 物流建筑的面积应根据物流量、企业生产能力发展需求等进行确定。
5.3.2 物流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应包括物流生产面积及配套建设的业务与办公建筑面积、辅助生产建筑面积、生活服务建筑面积。
5.3.3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物品存储量、存储周期及存储方式计算确定;
2 作业型物流建筑的生产面积,应根据高峰作业量及单位面积处理物品指标计算确定;
3 综合型物流建筑的存储区、作业区的面积,应分别按存储型物流建筑和作业型物流建筑计算确定;
4 集装箱处理场的面积应以空箱及重箱堆存量、拆装箱量、集装箱清洗和维修量等作为计算的基础数据;
5 具有口岸业务的物流建筑应根据业务量计算口岸作业面积。
5.3.4 与物流建筑配套建设的辅助生产建筑、办公建筑、生活服务建筑的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
5.3.5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分别占总建筑面积与场坪面积之和的比例,宜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物流建筑的面积比例
注:大型、超大型的综合性单体物流建筑可按物流建筑群的面积比例确定。
条文说明
5.3.5 根据目前物流建筑工程设施面积统计:单体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占物流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为65%~95%,特别是某些单一功能的物流建筑,其业务与管理办公、辅助生产用房面积较小;而大型物流建筑群体,由于配套建设的办公等公共建筑用房占的比例较大,为了控制物流用地的合理使用与防止功能外延,本条对生产面积作出不控制上限的规定。而对配套建筑的面积,是在通过大量工程案例分析、听取建设与使用单位的意见基础上,为了合理适应不同需求,规定了面积比例控制上限,其中对办公用房作出了上下限数值,是考虑到有利于现代物流生产运营管理和发展。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5.2 物流建筑功能组成
- 下一节:6 选址与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