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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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通风

12.3.1 物流建筑的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按室内外温差计算确定。
12.3.2 物流建筑的通风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自然通风不能完全满足通风要求时,可采用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2 机械通风宜采取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相结合的方式。
12.3.3 当物流建筑采用自然通风时,自然通风量和进排风面积应根据热压、风压经计算确定。对人工操作为主的固定岗位等通风要求高的场所,还应设置辅助机械通风系统。
12.3.4 物流建筑的机械通风量可通过空气平衡和热平衡计算进行确定。全面通风的机械通风估算换气次数宜为0.5次/h~2次/h。机械补风量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通风开口面积、房间进深、工作模式等不同条件和要求确定,并不宜小于排风量的50%。
12.3.5 物流建筑的通风气流组织宜采取下列形式:
    1 以降低余热和余湿影响为主时,采用下进上排的形式;
    2 以排除汽车、燃油叉车和拖车的尾气等密度大于空气的污染气体为主时,采用上进下排的形式,并设置尾气检测和自动控制装置控制通风系统运行;
    3 需同时降低余热和余湿影响及排除密度大于空气的污染气体时,采用中部进风、按上下区域分别上下排风的形式。
12.3.6 危险品库应设事故排风,且排风应经无害化处理后独立高位排放。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储存放射性物品的危险品库通风系统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放射线屏蔽处理措施。
12.3.7 动物房、除害蒸熏房、检验检疫作业用房、气瓶间以及公共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经过滤等无害化处理后高空排放。换气次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物房不宜小于4次/h;
    2 气瓶间、检验检疫作业用房不宜小于6次/h;
    3 公共卫生间不宜小于10次/h。
12.3.8 搬运车辆蓄电池充电间(区)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量应按充电时产生的气体量和余热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充电间(区)空气中最大含氢量(按体积计算)不超过0.7%的排风需求;
    2 充电间的换气次数不应小于8次/h;
    3 开放式铅酸蓄电池的充电区应设置上下排风设施;
    4 充电期间机械排风系统的风机应保持连续和可靠的运转,并与氢气探测器连动;
    5 机械排风系统可与消防排烟共用;
    6 设置在充电间(区)内的风机应为防爆型。
12.3.9 对鲜活易腐物品、水产品进行加工的物流建筑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应满足操作人员呼吸和储运鲜活物品呼吸两者间的最大新风量需求和通风要求。
12.3.10 在夏热冬暖或夏热冬冷地区,人工作业强度大、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作业场所,应设岗位送风或其他降温措施。
12.3.11 物流建筑内汽车装卸区域、汽车保养维修用房应设置尾气排除系统和尾气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燃油叉车或拖车行驶区域宜设置尾气排除系统和尾气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尾气排除系统宜与尾气自动探测报警系统联动。
12.3.12 物流建筑的进风口、排风口应采取防止昆虫、鼠类进入的防护措施。
12.3.13 物流建筑通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的排风口应避开行人通道,并宜高位向空中排放。
条文说明
12.3.1 物流建筑一般空间高大,门窗对称设置,夏季作业时大门敞开较易形成穿堂风,但一些以人工操作为主的固定岗位(如进行人工分拣、包装、组装等货物处理作业的岗位),劳动强度较大,对室内温度比较敏感。因此,工作地点的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合理确定。
12.3.2 在物流建筑通风设计中,宜因地制宜地综合考虑所有影响因素,确定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原则。当自然通风量较稳定且较大时,宜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当自然通风量不稳定且较小时,可以机械通风为主,自然通风为辅;当自然通风不可靠时,应全部采用机械通风。
    由于物流建筑的建筑功能和工艺布置特点,会有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两种方式并存的情况。应按房间功能和工艺要求确定采用的通风方式。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及存储区往往采用全面通风方式,产生异味或污染的房间采用局部通风方式。
12.3.3 自然通风量及进排风面积取决于热压、风压和室内热量,因此应根据热压、风压经计算确定。由于自然通风具有不稳定性,应根据现场情况在人工操作为主的固定岗位等通风要求高的场所设置辅助机械通风系统,以确保通风效果。通常采用的自然通风措施有:可启闭的高侧窗、通风天窗、气楼、大门格栅、聚热通风斗、挡风负压板、筒形风帽、无动力风帽等。
12.3.4 机械通风量应综合考虑室外气象条件、室内温湿度及工艺要求等因素通过空气平衡和热平衡计算进行确定。当采用“换气次数”估算全面通风机械通风量时,通风换气次数取值推荐如下:
    1 小型物流建筑,可为1次/h~2次/h;
    2 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物流建筑,可为0.5次/h~1次/h;
    3 一般房间体积小则宜取大值,反之则宜取小值。
12.3.5 通风气流组织方式取决于进排风的性质、温度和压力。通风仅用于降低余热和余湿影响时,一般进风温度低、密度大,排风温度高、密度小,按照“重沉轻浮”的自然规律,温度低、相对干燥的进风在流经人员活动及储存货物区域带走余热和余湿后上浮,因此当以下进上排为宜;通风用于排除密度比空气大的污染气体(如汽车、燃油叉车和拖车的尾气等)时,由于此类气体下沉集聚于地面,采用上进下排的形式有利于快速捕集排出该气体;当需两者兼顾时,宜按排风性质分为上下区域分别进行排风,从中部进风。由于汽车、燃油叉车和拖车的尾气排放存在随机性,为降低能耗,宜根据现场尾气排放的浓度值,自动控制通风系统的运行,以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12.3.6 对于可能放散有毒或有害气体、有爆炸性或有放射性污染危险的危险品库,应该采用事故排风将其危害控制到无害程度。为避免排风中有害物质对人造成伤害,一般采取无害化处理后再独立高排的方式在屋顶向空中排放。因受场地布置限制,无法远离人员活动区域的储存放射性物品库,应采取无害化处理后再排放或通过地下风道在远离人员活动区域向空中排放的处理方法。
    对于存放腐蚀性物品的库房应设置防腐型风机和风道;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应设置防爆型风机进行排风,排风机应与相关物质浓度检测报警装置连锁启停。
    捕集排风的风口位置应根据排风的密度设置。
12.3.7 动物房、除害蒸熏房、检验检疫作业用房、气瓶间和公共卫生间都产生异味,影响生产或污染环境,为避免产生交叉污染,保证人员身体健康,需要分别单独设置局部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应经无害化处理后高空排放。
    由于动物房中保管的动物种类具有随机性,当存放猛兽猛禽之后,要求快速排除其气味,以便接收其他动物时,不会因猛兽猛禽的气味使其他动物受到惊吓。因此,宜设置不同风量的机械排风系统。小风量时为常规通风,换气次数宜为4次/h;大风量时为快速换气排风,换气次数宜为10次/h。
    气瓶间、检验检疫作业用房为保障生产作业环境,一般换气次数不宜小于6次/h。
12.3.8 目前,搬运车辆的蓄电池在充电期间会产生异味和微量的氢气以及放热现象,为提供适宜的充电环境条件并防止氢气聚集,应采用一定量的空气对其进行稀释、降温并快速直接排出室外。对充电间(区)氢气稀释排风的要求,参照《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2004制定。
    排风机应保持连续和可靠的运转,并与氢气探测器联动,一旦氢气探测器报警就联动开启风机进行排风。
    对于开放式铅酸蓄电池充电区,鉴于散发气体的特性,应靠近散发气体的集聚区设置上下结合式局部排风设施。设置在高大空间内的蓄电池充电区,如果采取加大全面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的对策,不仅散发气体捕集效果不好,还会大幅度提高设备投资及运行电耗,因此,应就近设置局部排风设施。考虑到物流建筑空间高大、具备较好的全面通风条件,蓄电池充电区局部排风系统可根据同时充电的蓄电池数量进行风量调节,有利于绿色节能。
    虽然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充电间(区)的氢气浓度远远低于爆炸下限,但为了为安全起见,设置在充电间(区)的风机应为防爆型。
12.3.9 水果、蔬菜及鲜花等农产品除对温湿度有一定要求外,还有呼吸的需求,因此,进行该类物品处理的物流建筑,应按人员或储存货物呼吸两者间最大者的新风量设置机械送风系统,并根据处理过程特点设置排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应根据工艺需要确定。
12.3.10 在夏季炎热地区,以人工操作为主的工作场所,短时间内工人劳动强度很高,人体散热量很大,为创造相对舒适的工作环境,应定点设置岗位送风或采取移动式岗位送风措施。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确定。
12.3.11 在建筑内设有汽车装卸平台的物流建筑、汽车保养维修用房,汽车、燃油叉车或拖车等产生的尾气具有随机局部高浓度大量排放的特点,会污染环境,影响生产。可针对尾气的特点,采用上部排风口捕集1/3、下部排风口捕集2/3的上下结合式尾气捕集系统,并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高位排放。为达到节能的目的,尾气排放系统的启停宜由尾气自动探测报警系统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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