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4.5 安全防范系统

14.5.1 物流建筑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应与物流建筑安全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物流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应通过监控中心和安全管理系统对物流建筑物进行监控和管理,且宜实现对全部货物处理区域实时监控;
    2 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物流建筑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并宜通过监控中心和安全管理系统对物流建筑物进行监控和管理,且宜实现对重要及较重要的货物作业部位的实时监控;
    3 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物流建筑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14.5.2 物流建筑中的贵重物品存放房间及重要的库房内应采取防盗报警措施。
14.5.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宜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并应具备身份识别、门钥等功能。
14.5.4 处于沿海地区的场坪,宜设置暴风雨声光警示系统。
条文说明
14.5.3 大型、超大型物流建筑功能分区复杂,有的货物处理区域需要与外部隔离开,在采取授权进出放行的情况下,可根据项目功能需求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身份识别、门钥等基本功能。
14.5.4 在我国沿海地区,台风、暴雨、海啸等自然灾害时常发生,在该地区的露天场坪设置声或光警示系统,当自然灾害即将发生时,物流建筑管理人员可触发此系统,使场坪作业的人员及时获得信息,进行紧急避险,并对货物、器具等进行应急处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