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建筑设计规范 GB51157-2016
附录A 物流建筑面积、容积计算
A.0.1 物流建筑的面积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规定。
A.0.2 物流建筑的存储面积应包括货物存储区的面积以及存储区的作业通道的面积。
A.0.3 物流建筑的作业面积应包括固定和活动作业设施、人员作业、货物暂存等所占区域的面积。
A.0.4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应为物流建筑的作业面积、存储面积之和。
A.0.5 物流建筑的货物存储容积应为建筑内能够实际存储货物区域空间,并应按设计存储货物高度计算。
A.0.6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区容积应为物流生产区域所占的建筑空间,并应按建筑净高计算。
A.0.7 物流建筑的物流生产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物流生产面积(m²);
Q——物流总量(t);
t——操作期,指存储期或进行物品处理过程的时间,其单位与完成物流总量的时间单位一致;
K——不平衡系数,根据物品进出的高峰波分析取值,无高峰特征可取值1;
q——单位面积处理物流量指标(t/m²),其取值按行业规定标准选定,无行业标准时,可根据物品的单位面积堆积重量计算得出;
T——完成物流总量的时间,可以根据行业情况或生产特征选定,可为年或日等;
α——面积利用系数,为作业或仓储有效使用面积与该区域建筑面积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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