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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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3.0.2 工程修改应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或技术核定。当施工企业承担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图深化设计时,应得到工程设计单位的确认。
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场质量验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确认,并应形成相应的书面记录。
    2 进口材料与设备应提供有效的商检合格证明、中文质量证明等文件。
3.0.4 通风与空调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均应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3.0.5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与通风与空调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建设(或总承包)、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会检的组织宜由建设、监理或总承包单位负责。
3.0.6 通风与空调工程中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验收及确认,必要时应留下影像资料。
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表3.0.7所列的子分部工程及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分别进行。分部工程合格验收的前提条件为工程所属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全数合格。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作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独立验收时,其分部工程应上升为单位工程或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应上升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仍应按表3.0.7的规定执行。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表3.0.7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划分
 注:1 风管系统的末端设备包括:风机盘管机组、诱导器、变(定)风量末端、排烟风阀(口)与地板送风单元、中效过滤器、高效过滤器、风机过滤器机组,其他设备包括:消声器、静电除尘器、加热器、加湿器、紫外线灭菌设备和排风热回收器等。
        2 水系统末端设备包括:辐射板盘管、风机盘管机组和空调箱内盘管和板式热交换器等。
        3 设备自控系统包括:各类温度、压力与流量等传感器、执行机构、自控与智能系统设备及软件等。
3.0.8 通风与空调工程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本规范表3.0.7所列的分项工程进行。子分部工程合格验收应在所属分项工程的验收全数合格后进行。
3.0.9 通风与空调工程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按分项工程对应的本规范具体条文的规定执行。各个分项工程应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次或多次验收,检验验收批的批次、样本数量可根据工程的实物数量与分布情况而定,并应覆盖整个分项工程。当分项工程中包含多种材质、施工工艺的风管或管道时,检验验收批宜按不同材质进行分列。
3.0.10 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的抽样评定方案,应定为第Ⅰ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Ⅰ方案),主要适用于主控项目;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的抽样评定方案,应定为第Ⅱ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Ⅱ方案),主要适用于一般项目。
    2 当检索出抽样检验评价方案所需的产品样本量n超过检验批的产品数量N时,应对该检验批总体中所有的产品进行检验。
    3 强制性条款的检验应采用全数检验方案。
3.0.11 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检方通过自检,检验批的质量已达到合同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的施工验收记录时,可进行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质量的验收。
    2 采用全数检验方案检验时,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应全数合格;一般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计数合格率不应小于85%,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采用抽样方案检验时,且检验批检验结果合格时,批质量验收应予以通过;当抽样检验批检验结果不符合合格要求时,受检方可申请复验或复检。
    4 质量验收中被检出的不合格品,均应进行修复或更换为合格品。
3.0.1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的保修期限,应自竣工验收合格日起计算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在保修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履行保修职责。
3.0.13 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的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中悬浮粒子的最大允许浓度限值,应符合本规范表D.4.6-1的规定。洁净室(区)洁净度等级的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D第D.4节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3.0.1 本条对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做出了规定: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被批准的设计图纸。
    当前,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都签有相应的合同,它是签约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其中涉及的技术条款也应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
    按被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进行工程的施工,是工程质量验收最基本的条件。施工单位的职责是通过作业劳动将设计图转化成为现实,满足其相应建筑的功能需求,故施工单位无权任意修改设计。
3.0.2 随着我国建筑业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单位常参与到工程施工图的深化设计,这可以充分利用施工企业的经验,有利于工程施工中管线综合等诸多矛盾的合理解决。但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规定该深化设计图应得到工程设计单位的认可,纳入工程施工图的管理范围。
3.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质量,所以本规范规定所采购的应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且在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实物到货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并形成文件。至于进口的材料与设备应遵守国家的法规,强调应具有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3.0.4 为了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本规范对在工程中开发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持慎重的态度,强调应具有通过专项技术鉴定或产品合格验收的证明文件。专项技术鉴定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3.0.5 本条规定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的施工相互配合。通过对上道工程的质量交接验收,共同保证工程质量,以避免质量隐患或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质量交接会检”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对上道工序质量认可以及分清责任的有效手段,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予以加强。本条明确规定了组织会检的责任者,有利于执行。
3.0.6 本条是对通风与空调工程中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必须遵守。采用影像资料是一个较为直观的见证资料,对于重要部位,宜强调之。
3.0.7 通风与空调工程为整个建筑工程中的一个分部工程。本规范根据通风与空调工程中各系统功能特性不同,按其相对专业技术性能和独立功能划分为20个子分部工程,以便于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验收。对于每个建筑工程包含的子分部的内容与数量会有所不同,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条件,是该工程中所包含的子分部工程应全数合格。
    当通风与空调工程以独立的单项工程形式进行施工承包时,则本条规定的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上升为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上升为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的规定不变。
3.0.8 在本规范表3.0.7中对每个子分部工程已列举出相应的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按此规定执行。本条规定了子分部工程合格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工程所包含的分项工程应全数通过合格验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建筑的通风与空调各子分部工程所涉及的分项工程,其具体构成和数量会有所不同。每个工程应根据该工程的特性,进行针对性的删选与增减。
3.0.9 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由多个子分部工程组成,且每个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内容及数量也有所不同,因此对工程质量的验收做出的规定,明确规定按分项工程具体的条文执行。以风管为例,对于各种材料、各个子分部工程中风管质量验收相类同分项的规定,如风管的耐压能力、加工及连接质量规定、严密性能、清洁要求等,只能列在具体的条文之中,要求执行时斟酌,不能搞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还应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施工工期的长短,以及作业区域、验收批所涉及子分部工程的不同,可采取一次验收或多次验收的方法。同时,还强调检验验收批应包含整个分项工程,不应漏项。例如,通风与空调工程的风管系统安装是一个分项工程,但是它可以分属于多个子分部工程,如送风、排风、空调及防排烟系统工程等。同时,它还存在采用不同材料如金属、非金属或复合材料的可能,因此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按照规范对应分项内容,一一对照执行。
3.0.10、3.0.11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11和《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 2828.4,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本规范规定,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95%的抽样方案,定为第Ⅰ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Ⅰ方案);产品合格率大于或等于85%的抽样方案,定为第Ⅱ抽样方案(以下简称Ⅱ方案)。根据检验批总体中不合格品数的上限值和该检验批的产品数量,对主控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验收,应分别按本规范表B.0.2-1或表B.0.2-2确定抽样的数量n。
    原规范及以往的质量验收规范对于工程施工质量项目的验收,均根据经验采用全检或按固定百分比抽检的方法。此种方法相对缺乏较明确的科学依据,不符合数理统计的原理和规则,在工程实际应用中亦发现不少问题,效果较差。当检验批量很大又没有自动检验设备的时候,要求实施100%检验是非常困难的。例如,风管漏风量的检验,一栋50000㎡的建筑,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风管面积至少12000㎡,用漏风量测试仪测试大约100㎡风管面积需要测一次,整个工程需测120次以上,这在时间、人力、财力上都是很难办到的。在许多情况下,即使规定了100%检验,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实际也做不到100%检验。另一方面,由于人员长时间从事大量的、重复性的工作,也极易出现差错,100%检验也不是完全有效的。
    按检验批产品数的固定比例抽查也存在问题。有时它会使得供方风险、接收方风险得不到保证,或造成过量检验。例如,同样抽查20%,产品数N=40的批,样品量n=8,相当于抽样方案(8,1);产品数N=230的批,样品量n=46,相当于抽样方案(46,1)。如果抽样方案(8,1)是合适的、有效的,则有同样质量水平的第二批也没有必要检查46个。如果抽样方案(46,1)才是合适的、有效的,则有同样质量水平的第一批只检验了8个样品,检验功效就接近于零了,误判、漏判的风险就会很大。
    本规范此次修订时采用的抽样检验,属于验证性验收抽样检验,是对施工方自检的抽样程序及其声称的产品质量的审核。
    由于抽样的随机性,以抽样为基础的任何评定,判定结果会有内在的不确定性。使用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仅当有充分证据表明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时,才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当核查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等于或优于声称质量水平时,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的风险大约控制在5%,当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且劣于极限质量(LQ)时,判抽查合格的风险小于10%。当实际质量水平劣于声称质量水平而优于LQ时,判定核查通过的风险依赖于实际质量水平的值。
    本规范采用的抽样检验方法,是将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国家标准应用于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尝试和实践。为了方便工程的应用,本规范对抽样方案进行了简化,确定了主控项目采用结果不小于95%,一般项目不小于85%的核查原则。
    执行本规范的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施工企业已进行了施工质量的自检且达到合同和本规范的要求。
    应用示例:
    示例1:某建筑工程中安装了45个通风系统,受检方申报风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系统数量不超过3个,已达到主控项目的质量要求。试确定抽样方案。
    解答:本规范规定系统风量为主控项目,使用本规范表B.0.2-1,由N=45,DQL=3,查表得到抽样量n=6。从45个通风系统中随机抽取6个系统进行风量检查,若其中没有或只有1个系统的风量小于设计风量,则判核查通过,该检验批“合格”;否则,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示例2:某检验批中有115台风机盘管机组,申报该批产品的风量合格率在95%以上,已达到主控项目的质量要求。欲采用抽样方法核查该声称质量是否符合实际,求抽样量。
    解答:计算声称的不合格品数DQL=115×(1-0.95)=5(取整)。
    本规范规定风机盘管机组风量为主控项目,使用本规范表B.0.2-1确定抽样方案。因N=115,介于110与120之间,查表时取N=120,DQL=5,查表得到抽样量n=10。
    示例3:某建筑物的通风、空调、防排烟系统的中压风管面积总和为12500㎡,申报风管漏风量的质量水平为合格率95%以上,已达到主控项目的质量要求。使用漏风量仪抽查风管的漏风量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漏风仪的风机风量适用于每次检查中压风管100㎡,试确定抽样方案。
    解答:以100㎡风管为单位产品,需核查的产品批量N=12500/100=125,对应的不合格品数DQL=125×(1-0.95)=6(取整)。
    本规范规定风管漏风量为主控项目,使用本规范表B.0.2-1确定抽样方案,因N值介于120与130之间,取N=130,查表得到抽样量n=8。采用分层随机抽样法从中抽取8段100㎡的风管进行检查,若被测风管没有或只有1段的漏风量大于规范允许值,则判核查通过,该检验批“合格”;有2段及以上大于规范允许值,判该检验批“不合格”。
3.0.12 本条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此段时间内,在工程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一些问题,应属于是正常的。问题可能是由于设备、材料、施工等质量原因,也可能是业主或设计原因所造成的。因此需要对产生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然后进行整改,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规定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和供冷期,这对设计和施工质量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但有利于本行业技术水平的进步,应予以认真执行。
3.0.13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调系统洁净室(区)洁净度等级的划分、系统调试和性能测定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附录D的主要测试内容与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GB/T 25915系列标准和《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生物污染控制》GB/T 25916系列标准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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