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2017年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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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疏散

    (一)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与疏散距离
    54、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
    55、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1.3㎡/人或以餐厅面积(含厨房、前厅、点菜、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或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时,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
    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可按建筑面积9.3㎡/人计算。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应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其中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柜数量的1.1倍计算。
    健身房、游泳池、溜冰场的疏散人数可按照更衣(鞋)柜数量的1.1倍计算。
    56、当人员需要通过相邻防火分区疏散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要严格采用防火墙(防火门)分隔,不能采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设于汽车库车道处的防火卷帘除外)等措施替代。
    57、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
    (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
    (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
    (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及无关的电缆桥架等管道和线路。
    (6)其余设计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5.2.5条执行。
    58、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下沉广场”)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下室朝向“下沉广场”的外墙与“下沉广场”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
    (2)“下沉广场”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且该敞开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
    (3)当“下沉广场”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m2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广场”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广场”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1.3、第6.1.4条的有关规定。
    59、除甲、乙类厂房及本《技术指南》第6条规定的厂房外,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
    60、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或疏散走道两侧墙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
    61、当厅室面积小于400㎡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等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除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4款规定执行外(其中“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是指疏散距离不大于10m);也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但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距离应按照第5.5.17条第3款规定执行(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厅室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可增加25%)。
    62、网吧、游艺厅、酒吧、歌舞厅当疏散门均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场所最大疏散距离可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
    6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2条、第5.5.8第2款规定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中,当建筑首层与其余各层建筑、疏散楼梯完全分隔时且首层疏散满足规范要求时,首层建筑面积可不限。
    6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1)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
    (2)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5条要求的位于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
    65、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
    66、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酒店宾馆(含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培训机构等用房与办公用房及其配套餐饮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办公用房内可设置少量应急值班宿舍。
    67、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不包括屋面透气管、通风口)、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消防电梯的设置,高度大于27m的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相邻的高度大于27m的较低单元屋面连通。(附图67)
附图67 单元间疏散楼梯连通
    68、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6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8.2条规定的仓库的多个防火分区可以通过疏散走道通至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
    70、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
    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属库房应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在商场内第二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500㎡的地上和200㎡地下附属库房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可利用商业营业厅疏散。上述商业营业厅所在防火分区和利用该商业营业厅疏散附属库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商业营业厅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同一防火分区对于采用防火分隔开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卫生间、办公等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人数和宽度。
    电商网店内附设临时仓储功能的,仓储部分与电子商务部分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71、高层建筑(裙房除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72、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该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73、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与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大开间的自行车库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
    74、“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门的安全疏散距离计算方法如下:
    当a≤b≤c时,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附图74)
    (1)2a+b≤X,X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2)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当a>b时,需满足a+b≤Y,Y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7位于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附图74  丁字型走道疏散距离
    75、单个面积不大于200㎡且同一防火分区内总面积不大于500㎡的10KV及以下变配电房可附设在汽车库防火分区内。
    76、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5m的疏散走道(走道两侧应与用房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二)疏散楼梯
    77、用于敞开楼梯间(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到室外的距离不大于15m)疏散的门厅以及不用于其他楼梯间疏散的门厅与建筑其他部分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当层数超过4层或可直通室外的门离疏散楼梯间距离大于15m且不超过30m时,可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扩大前室、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超过30m(从梯段踏步前缘不超过梯段宽度的位置起算)时,应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附图77)
附图77  设置避难走道通至室外
    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的一个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梯段或两部疏散楼梯在首层可利用同一无功能的门厅(与其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取乙级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通至室外。
    78、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3条第4款规定,5层及5层以下的其他建筑(宿舍建筑除外)可为敞开楼梯间。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考虑(敞开楼梯间应为三面围合的楼梯,仅进出的短边敞开)。
    7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条关于影院等的疏散宽度只适用于单独建造的相应场所。
    80、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住宅剪刀楼梯间设置的规定,可以按以下几类图例设计住宅建筑的剪刀楼梯间。
附图80.1()附图80.2()
    其中三合一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是指电梯相对应的部分。(附图:可参照的类似做法,附图80.3在楼梯间北侧应设置室内消火栓;附图80.6户门数不应大于3樘)
附图80.3()附图80.4()
附图80.5()附图80.6()
    住宅建筑的配套地下车库、储藏室也可与上部建筑一致设置三合一前室的剪刀楼梯间。
    81、多层公共建筑(不含商场、展厅)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安全出口使用,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82、地下车库也可设置剪刀楼梯间,但一个防火分区内不得仅设一部剪刀楼梯间作为两个人员安全出口使用。
    商场、展厅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作为一个安全出口使用,但每部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50%。用于解决疏散宽度采用的剪刀楼梯间,两个梯段之间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83、地下室非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不可利用通向相邻人员密集场所所在防火分区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84、住宅的地下汽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与上部建筑共用同一楼梯间的,其楼梯最小净宽可与上部住宅楼梯净宽一致。
    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90m控制。
    高层建筑内,仅供地下室疏散楼梯使用的首层疏散外门可不按高层公共建筑首层疏散外门宽度要求设置。
    85、住宅户内开向非封闭阳台(可兼前室)的门窗可采用普通门窗,其门洞最小尺寸应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
    86、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内以及住宅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竖井每层封堵;检修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开向敞开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住宅的电表箱可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的管道井内或其他楼梯间内,应采用不燃表箱。
    87、除敞开楼梯间和作为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阳台、凹廊外,其它楼梯间及前室的内墙上均不得开设与疏散无关的门、窗及洞口。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建筑高度33m及以下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含埋深不超过10m的地下层)内可设置电梯。
    88、疏散楼梯净宽为梯段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到梯段另一侧的扶手中心线或墙面之间最小水平距离。疏散门的净宽应按门扇宽度计算。
    89、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等直接开向室外或室外平台的疏散门,可采用普通门。
    9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中涉及的凹廊、阳台或前室(合用前室),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凹廊(或阳台)至少一边应完全敞开,且敞开面积满足以下要求:前室采用凹廊(或阳台)时,其敞开面积不应小于3㎡;合用前室采用凹廊(或阳台)时,其敞开面积不应小于4.5㎡。
    (2)前室(合用前室)具有两个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前室两个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均不应小于2.0㎡,合用前室的可开启外窗面积均不应小于3.0㎡。
    (三)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避难层间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91、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普通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与汽车库分隔。
    92、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每层停靠确有困难的,对于公共建筑,建筑24m以下部位与24m以上部位采取完全防火分隔措施时,24m以下各层可不停靠(地下室除外)。对于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
    9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当满足安全疏散距离时,住宅建筑设置的跃层所在楼层可不开设户门,消防电梯可不在跃层停靠。
    94、在同一层内设有多个防火分区的建筑物,多个防火分区可以合用消防电梯,但应满足合用时该区域的消防电梯数量不少于2台。
    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3.1条第3款规定的“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不包括汽车库;当其他功能用房与地下汽车库上下组合建造时,汽车库部分的埋深可不计入。
    96、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普通电梯的门,地下室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内允许设置人防防爆活门。
    97、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为直径不小于21m,直升机救助设施的场地尺寸为长、宽分别不小于15m、12m。
    98、多层住宅建筑在建筑外侧加建电梯时,当电梯井道未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实体墙时(如采用玻璃幕墙等围护结构),距离原建筑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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