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2015
3.1 基地
3.1.1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地下车库宜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及地下人防设施进行设置。
3.1.3 专用车库基地宜设在单位专用的用地范围内;公共车库基地应选择在停车需求大的位置,并宜与主要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
3.1.4 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
3.1.5 特大型、大型、中型机动车库的基地宜临近城市道路;不相邻时,应设置通道连接。
3.1.6 车库基地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出入口的数量和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规定及城市交通规划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基地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且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接;
3 基地主要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4m,并应保证出入口与内部通道衔接的顺畅;
4 当需在基地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长度不应小于10m,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5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具有通视条件,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出入口地面坡度不宜大于5%;
6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处的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且应满足基地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
7 相邻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15m,且不应小于两出入口道路转弯半径之和。
3.1.7 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安全设施。
条文说明
此章节中将原规范中的术语“库址”改为“基地”,以便与其他建筑设计规范标准统一。
3.1.1 车辆进出基地时,会对周围城市道路交通产生影响。机动车还可能产生较大噪声和较多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基地选址时需兼顾消防安全。因此,车库基地的选址,应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及防火等要求。
3.1.2 车库基地的选择应注重节地、节能、节材的方针,以利于节约建设投资,实现绿色设计。为贯彻“平战结合”方针,城市原有人防工程设施已广泛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如改做停车库等,新建车库应充分利用现有城市人防工程设施。同时,车库基地的选择还应与城镇规划中拟建的人防工程设施及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
3.1.3 停车库按照使用性质一般可分为公共车库和专用车库。为城市公共设施服务的公共车库的基地应结合城镇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分布。在大型公共建筑、大型交通枢纽、集中居住区、公共汽车以及轨道交通首、末站等处均应布置适当容量的公共车库。车库宜与服务对象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以利于使用方便及交通安全。
3.1.4 车库基地与主要服务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宜过大。参照原规范,规定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人的步行速度取1.2m/s,机动车库基地的服务半径按步行6min~7min的距离计算,在城市中心地区宜适当减小,服务半径可控制在200m之内;在风景名胜区,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加;大型公共交通枢纽,如大型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轮船码头等,服务半径可适当增加;大型厂区内的专用车库服务半径有时难以达到500m的要求,此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专用车库基地的位置,规范对此服务半径不作规定。
非机动车库的服务半径,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非机动车库基地最远距离应充分考虑人性化设计,按步行不超过2min计算,适宜的距离为50m~100m,大型公共交通枢纽等,不应超过3min 的步行距离,即200m。当由于条件所限距离较大时,可考虑增设摆渡运输设施,尤其需要考虑为残疾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设施。
3.1.5 对于城市道路分级,大城市一般分快、主、次、支四级,中等城市分主、次、支三级,小城市分干、支两级。此外,城市中还有工业区、居住区等区内道路。按上述划分,总的可分为城市道路和功能分区道路两类。中型及中型以上机动车库基地,出入车流量大,应临近城市道路,有利于减少对功能分区内环境干扰和影响。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且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车辆宜通过缓冲通道到达城市道路。当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相邻时,需设置通道连接,该连接是维系基地对外交通、疏散以及消防救援的要素,通道的宽度尺寸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确定。
3.1.6 车库建筑基地出入口的设计要求:
1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1.2 和第4.1.5 条对基地与城市道路的连接要求作了规定,为了与之统一,本规范不另作规定。就机动车库而言,其出入口数量不应过少,以利于尽快疏散基地内的车辆,但从城市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又需要对基地内机动车汇入城市道路的情况加以控制。目前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会通过交通评估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规划要求。因此,本规范未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具体要求,实际工程一般可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设计。
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和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本规范参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第7.3.1(4)和7.3.2(2)条款确定。
3 基地出入口的形式较多,有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机非混行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又有单、双行之分,故基地出入口的宽度也不尽相同,但基地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的宽度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要求,即不小于4m。一般基地出入口宽度是和与之连接的基地内通道宽度取得一致,机动车出入口双向行驶宽度不小于7m,单向行驶不小于4m;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混合设置时,可在机动车道宽度的基础上,单向增加不小于1.5m宽度的非机动车道。
有时基地出入口处内部通道宽度较大,由于管理需要,口部宽度会小于通道宽度,此时应妥善处理两者的衔接,避免通行不畅。
4 为了减少办理出入手续的车辆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本规范规定应在基地内设置办理车辆出入手续的等候空间。机动车按2辆车位考虑;自行车可按平均2.0m²/(车+人)考虑,根据需要设置等候空间。
5 基地出入口必须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并在车辆出入口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安全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行车辆出入时的安全。机动车经基地出入口汇入城市道路时,驾驶员必须保证良好的视线条件,通视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11.2.9条,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的范围,应控制在距离出入口边线以内2m处作视点的120°范围内。如图9所示,设计应保证驾驶员在视点位置可以看到全部通视区范围内的车辆、行人情况。人行道的行道树不属于遮挡视线障碍物。
基地出入口交通情况较复杂,最大坡度的限值有利于满足停车、视线的要求,从而保证行车安全。4m的长度可以满足缓坡长度大于机动车前后轮间距,5%的坡度要求与斜楼板式机动车库楼板坡度的要求一致,此坡度可保证机动车不溜车,也可以保证视线的要求。
1一建筑基地; 2—城市道路; 3一车道中心线; 4一车道边线; 5一视点位置;
6—基地机动车出入口; 7—基地边线; 8—道路红线; 9—道路缘石线
6 参照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第6.2.4条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7 基地出入口有机动车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机非混行出入口等形式,一个出入口可以由多条车道组成,常用的是由上下行两个车道组成。有的基地出入口采用进出车道之间设有绿化隔离带或花坛的形式,此类出入口虽然宽度较大,但也算一个出入口。
每设置一个基地出入口,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在过近的距离内设置多个出入口,不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对自身的通行也有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一般城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对基地出入口数量和位置提出交通规划要求。规范不鼓励在很近的距离内设置多个出入口,当由于条件所限,出入口距离确实很近时,应采用合并出入口的设计方式。
两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是指两者之间的净距。此距离可满足小、中型车辆两倍转弯半径的要求;有大型车停放时,应按道路转弯半径之和确定。非机动车对道路交通的影响没有机动车显著,其基地出入口之间的最小距离在正文中没有加以限定,规模较大的两个非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也应尽量拉开一定的距离。
3.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机动车库基地出入口车流集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是实施交通管理最重要部位之一。制定本条是为了强调基地出入口交通组织和管理的重要性。在出入口位置设置减速安全设施,可以保障基地出入口的通行安全。一般采用的方法为设置减速带等装置,道闸也可起到减速安全设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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