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
7.1 一般规定
7.1.1 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及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7.1.2 系统调试所使用的测试仪器和仪表,性能应稳定可靠,其精度等级及最小分度值应能满足测定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的规定。
7.1.3 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7.1.4 系统调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报告。
7.1.5 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并按本标准附录D表D-4填写调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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