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7.6 排水系统
7.6.1 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7.6.2 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
7.6.3 综合管廊的低点应设置集水坑及自动水位排水泵。
7.6.4 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应通过排水明沟将综合管廊内积水汇入集水坑,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2%。
7.6.5 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设置逆止阀。
7.6.6 天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独立集水坑。
7.6.7 综合管廊排出的废水温度不应高于40℃。
条文说明
7.6.1 综合管廊内的排水系统主要满足排出综合管廊的结构渗漏水、管道检修放空水的要求,未考虑管道爆管或消防情况下的排水要求。
7.6.4 为了将水流尽快汇集至集水坑,综合管廊内采用有组织的排水系统。一般在综合管廊的单侧或双侧设置排水明沟,综合考虑道路的纵坡设计和综合管廊埋深,排水明沟的纵向坡度不小于0.2%。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下一节:7.7 标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