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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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9.4.1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
9.4.2 构件堆放的场地应平整夯实,并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9.4.3 构件的标识应朝向外侧。
9.4.4 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9.4.5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复验合格。当构件上有裂缝且宽度超过0.2mm时,应进行鉴定。
9.4.6 预制构件和现浇结构之间、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9.4.7 预制构件制作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施,并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
9.4.8 预制构件安装前应对其外观、裂缝等情况进行检验,并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9.4.9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1 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采用工厂化制作的预制构件,采用精加工的钢模板可以确保构件的混凝土质量、尺寸精度。
9.4.3 构件的标识朝外主要便于施工人员对构件的辨识。
9.4.5 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合理使用。
9.4.7 综合管廊预制构件的质量涉及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制作单位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对硬件设施、人员配置、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手段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预制构件制作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生产、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如预制构件制作详图无法满足制作要求,应进行深化设计和施工验算,完善预制构件制作详图和施工装配详图,避免在构件加工和施工过程中,出现错、漏、碰、缺等问题。对应预留的孔洞及预埋部件,应在构件加工前进行认真核对,以免现场剔凿,造成损失。构件制作单位应制定生产方案,生产方案应包括生产工艺、模具方案、生产计划、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成品保护、堆放及运输方案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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