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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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内部装修

6.3.1 地上车站公共区的墙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公共区,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3.2 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场所,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除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外,设备管理区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3 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控制中心的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地面、隔断、调度台椅、窗帘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
6.3.4 除地面绝缘材料外,主变电所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5 除不燃性墙面和地面的饰面涂层外,停车库、列检库、停车列检库、运用库和联合检修库、物资库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6.3.6 站厅、站台、人员出入口、疏散楼梯及楼梯间、疏散通道、避难走道、联络通道等人员疏散部位和消防专用通道,其墙面、地面、顶棚及隔断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但站台门的绝缘层和地上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6.3.7 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
6.3.8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1级,垃圾箱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3.9 车站内使用的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在设备管理区设置的玻璃门、窗,其耐火性能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6.3.10 室内装修材料不得采用石棉制品、玻璃纤维和塑料类制品。
条文说明
6.3.1 本条规定了地上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用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6.3.2 本条规定了车站设备管理用房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车站控制室、通信、信号房的地面上敷设有众多弱电电缆且无人值守房间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保护,且需采用架空地板,故允许架空地板的燃烧性能可为B1级。
6.3.3 控制中心是地铁的指挥、运营中心,特别是中央控制室、应急指挥室,极为重要,一般设置在地上。因此,本条要求控制中心的顶棚、墙面装修均采用不燃性材料,而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工作环境要求,允许采用难燃性材料。
6.3.4 主变电所是从城市电网引入高压电源,降压为地铁工程提供电源的专用高压变电所,对地铁线安全运行极为重要。由于大部分主变电所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对防火和消防设施要求较高,因此除地面绝缘材料外,房间内的墙面、顶棚均要求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6.3.5 车辆基地内的建筑,有的建筑面积较小,但火灾危险性较高,如变配电室、材料仓库等;有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建筑面积巨大,如停车库、运用库等。为尽量减小因装修材料所带来的火灾危险,本条规定地上、地下车辆基地各建筑的内部装修均要求采用不燃性材料,但考虑到墙面和地面的饰面要求且饰面涂层薄,不严格要求其燃烧性能。
6.3.6 地铁车站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特别是地下车站,火灾时排烟、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难度都很大,要严格控制和减少车站内的可燃材料使用,故要求车站各部位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对于地上车站中具有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可以适当降低其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但仍要尽量采用不燃材料。对于地上的无窗房间或不可开启窗扇的地上房间,其装修材料的要求仍要按照本标准对地下车站的要求确定,即全部采用不燃材料。
6.3.7 供乘客疏散通道、楼梯的地面材料应具有防滑功能,对有坡的通道,坡度要小于1:12,并注意设置防滑槽(条),确保乘客疏散便捷、安全。
6.3.8 除垃圾箱外,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等固定设施,由于体量小并考虑到制造和环境布置要求,可采用难燃性材料。
6.3.9 车站内使用玻璃的部位主要有站台门、广告灯箱、疏散指示标志与照明灯具的防护罩等,这些部位采用安全玻璃,可以减少玻璃破碎后对人员的伤害,减小对人员疏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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