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3 泵和压缩机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座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除检修承重区外,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采用透空钢格板,透空钢格板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若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
    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2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5.2.1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座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条文说明
5.3.1 本条第1款:可燃气体压缩机是容易泄漏的旋转设备,为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可燃气体压缩机应尽量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半露天布置包括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布置。
    第2款: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是贵重设备,其压缩机房是危险性较大的厂房,单独布置便于重点保护并避免相互影响,减少损失。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指非压缩机类厂房。同一装置的多台甲、乙类气体压缩机可布置在同一厂房内。
    第3款:本款针对所有压缩机而言。
    第4款、第5款、第6款强调防止可燃气体积聚。
    第5款:多层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采用透空钢格板作为操作平台,也是为了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由于压缩机组是自动操作控制,平时操作人员较少,因此,当楼板采用透空钢格板时,上下层连通,该层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5.3.2 为避免可燃气体积聚,工艺设备尽量采用露天、半露天布置,半露天布置包括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布置。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发生火灾事故的概率较高,应尽量避免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如必须布置,应用非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
    若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可燃液体一旦泄漏落到下方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泵上,就可能被引燃。因此,设置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可以减少发生事故的概率。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泵及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泵应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按表5.2.1执行。
    为了节约装置占地,节省管道,过去习惯将装置的泵集中布置在装置的管架下方。但是,近年来,有些石油化工企业管架下的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发生泄漏着火,不仅将管架上管道烧毁,而且将管架上的电缆桥架、仪表槽盒及布置在管架上的设备烧毁,造成很大损失。因此,规定不宜把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布置在装置管架下方。
5.3.3 本条第1款: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发生火灾事故的几率较高,液体泄漏后自燃是“潜在的点火源”;液化烃泵泄漏的可能性及泄漏后挥发的可燃气体量都大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故规定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
5.3.4 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标准表5.2.1执行,执行表5.2.1时,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对待。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设有防火堤时,为了防止单台储罐发生泄漏影响工艺设备,工艺设备检修动火也不影响相邻其他储罐的操作运行,故规定其附属的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罐内泵与储罐不可分割,属于储罐的附属设备,不属于储存设施的附属设备。.API 2510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Liquefied Petroleum Gas(LPG)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5.1.2.5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为15m(50ft)。因此,规定了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为15m。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5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时,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区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本条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基本一致。该规范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