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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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厂际管道规划

4.5.1 厂际管道应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结合沿线的居民区、村庄、公共福利设施、工厂、交通、电力、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以及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等自然条件,通过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线路走向。
4.5.2 厂际管道不应穿越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并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和明火设施。
4.5.3 厂际管道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
4.5.4  厂际管道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交叉或相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际管道应减少与公路、铁路、市政重力流管道和暗沟(渠)的交叉;
    2 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交叉敷设时,厂际管道应布置在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下方,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埋地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架空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平行敷设时,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净距不应小于8m
    4、厂际管道与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沿道路敷设时,宜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
    5、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介质流入市政重力流管道、暗沟(渠)的措施。
4.5.5  厂际管道沿江、河、湖、海岸边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4.5.6  厂际管道应避开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区。当受条件限制必需通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选择合适的位置,缩短通过距离。
4.5.7  厂际管道宜沿厂外公路敷设,可依托厂外公路进行巡检,不能依托时,宜沿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设置巡检道路。
4.5.8厂际管道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8的规定

    注:1 厂际管道与桥梁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标准》GB50459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厂际管道与机场、军事设施、重点文物等的安全距离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条文说明
4.5.1 本条规定了确定厂际管道走向时,应考虑的因素和所需的基础资料,通过综合分析使线路走向安全合理。
4.5.2 村庄、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都属于人员集中场所,且这类场所经常有明火产生,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事故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故做此规定。
4.5.3 工厂的生产、检维修、运输等会对厂际管道的安全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厂际管道的生产管理不属于工厂的管理范畴,同时厂际管道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同样会对工厂的生产构成威胁,故规定不宜穿越与其无关的工厂。无关的工厂亦包括同一企业集团下与管道无关的工厂。
4.5.4 暗沟(渠)指侵入可燃介质后可形成爆炸空间的市政雨水、污水、电缆、热力等的埋地暗沟或暗渠。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厂际管道与市政管道、暗沟(渠)的平行或交叉敷设的情况难以避免,有可能发生泄漏的可燃介质侵入市政自流管道、暗沟(渠)形成爆炸空间的危险,而非密闭的市政自流管道、暗沟(渠)一旦遇到点火源即可发生爆炸。为了降低泄漏的可燃介质侵入市政自流管道、暗沟(渠)的概率,故做此条规定。
4.5.5 泄漏的可燃液体如流入水体,会对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形成环境事故。通航的江河内的船只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4.5.6 滑坡、崩塌、沉陷、泥石流等不良的工程地质,对管道危害很大,故做此规定。
4.5.7 厂际管道沿厂外公路敷设有利于管道的巡检,有利于土地的利用,容易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4.5.8 保证管道的安全有两种指导思想:一是控制管道自身的安全性。主要原则是严格控制管道及附件的强度和严密性,并贯穿于管道壁厚设计、管道材料选用、管道施工、管道验收、生产、维护及更新改造的全过程。用控制管道强度来确保管道系统的安全,从而对相邻设施提供安全保证;二是控制防火间距。通过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对相邻设施提供安全保证。厂际管道的设计要结合我国用地紧张、人员密集的国情,将两种指导思想有机结合起来。
    为了减少厂际管道发生火灾时对居民、工厂、交通线等的影响,同时也为了降低公共环境中明火、散发火花等不利因素对厂际管道的威胁,对厂际管道与居民、工厂、交通线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做了规定。制定防火间距时,考虑了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及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1)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厂际管道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化烃管道至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2)至工厂的间距:由于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从厂际管道管中心算至工厂围墙止。当工厂围墙内的设施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防火间距可算至工厂围墙内已经建设或规划并批准的设施,但应与相邻工厂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厂际管道至工厂的防火间距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至铁路、公路的间距考虑了散发火花可能带来的危险,并与现行《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国能油气[2015]392号一致。
    (4)至架空线路的间距主要考虑了倒杆及施工检修的影响,同时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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