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64-2017
3 基地和总平面
3.0.1 饮食建筑的设计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和消防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3 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顾客出入口和内部后勤人员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3.0.4 饮食建筑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邻近建筑物或环境造成污染,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3.0.1 本条是针对饮食建筑的环境条件而定。由于饮食建筑的修建和运营管理涉及多个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除了满足饮食建筑自身的运营条件外,还必须满足这些管理部门的相应要求。
在《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中,对饮食建筑的设计还作了具体规定,也应遵守执行:
“4.1.2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1.3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3.0.2 为了规避对食品安全及用餐环境的威胁,本条强调了饮食建筑的外部环境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开敞的粪坑、开敞的污水收集池、牲畜棚圈、暴露垃圾场(站)、暴露旱厕等,因为难以一一列举,故在标准条文中统称为开敞式污染源。
饮食建筑与污染源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因饮食建筑的规格档次、污染源类别和风向位置等客观条件可以不一致,具体的安全距离由相关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五条中规定饮食建筑“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3.0.3 本条针对饮食建筑基地的流线作出规定。
从运营、安全、景观的角度规定基地的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附建于其他公共建筑中的饮食部分,其基地的顾客人流与货流,也应分开设置。
饮食建筑基地的人流包括顾客人流和员工人流,这两种人流为避免相互干扰,宜分开设置。
3.0.4 除了保证饮食建筑自身的食品安全外,饮食建筑运营产生的油烟、气味、噪声与垃圾会对周边建筑物和环境造成污染,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或利用相关的设备及技术,防止饮食建筑对相邻建筑物和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和污染。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规定:
“4.2.3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
4.2.4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5.3饮食业单位应设有或预留下列设备、设施的专用配套空间:
a)送、排风机;
b)油烟净化设备;
c)隔油设施;
d)固体废物临时存放场地;
e)专用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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