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3 布线

4.3.1 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 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 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4.3.2 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距接线盒0.2m处;
    3 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3 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3.4 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4.3.5 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4.3.6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 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 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 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 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4.3.7 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4.3.8 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 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 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 直线段不大于3m处。
4.3.9 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4.3.10 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4.3.11  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4.3.12 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4.3.14 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4.3.15 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4.3.16 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4.3.17 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条文说明
4.3.1 本条规定了系统供配电线路、系统通信线路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的防护要求。
    为了防止系统线路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受到机械损伤,系统线路敷设时应根据不同的敷设方式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由于矿物绝缘类电缆带有铠装外套,具有一定的机械防护能力,因此该类电缆可以直接明敷。
4.3.2 管路在明敷时,线路和管路存在一定的重量,为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管路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 管路暗敷时,为了减少火灾产生的火焰和高温对系统线路正常工作的影响,管路应敷设在不燃性建筑结构体内,且埋深不应小于30mm。
4.3.4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管路,管路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
4.3.5 在潮湿、多尘或者地面上敷设时,为了避免环境中水汽和灰尘进入管路腐蚀线路、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的管口和管子的连接处应做密封和防腐处理。
4.3.6 为防止管路太长或者弯头太多,不利于在管路中穿线,管路敷设时应在相应部位装设接线盒。
4.3.7 为了防止因管路与接线盒连接不牢固造成导线外漏,对管路和接线盒的连接做出相应规定;为了防止金属管路端口的毛刺在线路敷设过程中损坏导线绝缘护套,要求金属管路入盒的内侧应加装护口。
4.3.8 为增加槽盒的机械强度,防止弧垂过大,对槽盒的吊点或支点的设置部位、吊杆直径做出相应要求。
4.3.9 为保证槽盒的安装质量,便于日常维护,对槽盒接口和槽盖的安装做出相应要求。 
4.3.10 线路敷设时,应按本标准第3.5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对系统线缆的选型进行核查。
4.3.11 管路或槽盒中的积水会影响线路的绝缘性能,管路或槽盒内的杂物不清理干净,不便于穿线,而且极易在布线过程中损坏线缆的绝缘护套。
4.3.12 为了避免不同类别的线路相互干扰,影响线路的正常工作,除经设计验证的线路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4.3.13 线缆的接头位于管内或槽内时,由于受连接工艺的限制会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和线路的绝缘性能,同时也不利于线路的日常维护,因此,要求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采用可靠工艺连接。 
4.3.14 多尘、潮湿场所中,环境中的水汽、粉尘会侵蚀裸露的导体或端子,降低线路连接的可靠性和绝缘性能,因此这些场所设置的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需要进行防腐蚀和防潮处理;接线盒是系统部件之间电气连接的主要配件,为保障系统部件整体电气连接的可靠性,接线盒的IP防护等级应与系统部件等同要求。
4.3.15 为了便于线路与系统部件的连接,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引致系统部件的防护管路可以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同时为了保证防护管路整体的强度要求,对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的长度作出相应的限制。
4.3.16 为防止因建筑结构变形损坏系统线路,线缆在跨越建、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时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并在变形缝的两侧固定。 
4.3.17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是检验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的通用工程技术标准,因此,系统布线除应满足本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相关规定。
4.3.18 系统线路的绝缘性能直接影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线路敷设结束后,应对系统线路的每个回路进行绝缘性能测试,回路的绝缘电阻不满足要求时,应排查并解决布线环节存在的问题。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