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51309-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E.0.1 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按表E.0.1-1、表E.0.1-2的规定,对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功能进行检查,逐项填写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根据系统部件主要功能和性能、系统功能的检查情况,调试人员、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在对应记录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囗(),对不符合规定的子项,应对不合格现象做出完整的描述。
    表E.0.1-1、表E.0.1-2中检测、验收记录中不合格项的判定结论,是按本标准第6.0.4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准则确定的。
    表E.0.1-1、表E.0.1-2中带有“☆”标的项目和子项内容为可选项,当现场部件的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不涉及此项目或子项时,调试、检测、验收记录不包括此项目或子项。
E.0.2 调试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检测或验收的主检工程师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E.0.3 附录D的记录表格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4 具有打印功能的控制器,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过程中打印机的打印记录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E.0.5 调试过程中若用到其他表格、文件,应作为附件一并归档。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