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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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大值确定。
    1 内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或储罐外壁算起;
    2 中转站台的内部距离应自站台雨棚柱子轴线和装车位的边缘算起;
    3 设有抗爆间室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计算抗爆屏院部分。
5.2.2 危险品生产区内,除无雷管感度炸药的厂房外,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内部距离应按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2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表5.2.2-1 1.1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注:1 R1.1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构)筑物内部距离。
         2 R1.1按梯恩梯当量值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大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构)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值小于1时,应按本表计算距离再减少10%。
    3 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邻近建(构)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构)筑物与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4 抗(抑)爆间室的抗爆墙(外墙)应视为防护屏障。
表5.2.2-2 计算药量与R1.1值表
    3 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总储量不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1.1级制药厂房的1.1级生产工序之间有厚度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无门窗时,其与该厂房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4m,储罐(区)与周围其他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注:当仅为单个1.1级制药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且防护土堤高度按高出爆炸物顶面1m至储罐顶的连线高度设置时,储罐与该厂房之间的防护土堤功能视为实心隔墙。当加高防护土堤有困难时,应在储罐与该厂房1.1级生产工序之间设置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
    4 嵌入在1.1级厂房防护土堤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该1.1级厂房无内部距离规定;其与相邻其他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要求确定。
    5 当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时,其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由抗爆计算确定。
    6 当无雷管感度炸药厂房不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当设置防护屏障时,其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7 1.1 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20kV及以下的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与分变电所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30m;仅为单个1.1级厂房服务无固定值班人员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2-1和表5.2.2-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5.2.3 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
    2 当射孔弹、穿孔弹厂房按1.1级计算出的内部距离小于表5.2.3中所列距离时,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应小于30m。
    3 当包装材料库仅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时,其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甲类厂房防火间距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执行表5.2.3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1.3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符合本标准结构选型规定时,除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其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
表5.2.4-1 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表5.2.4-2 计算药量与R1.3值表
    2 当1.3级建筑物为轻质泄压屋盖时,在该建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或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墙面计算内部距离;当1.3级建筑物为一般屋盖时,在邻近建(构)筑物有泄压面墙面外设置的防护屏障,应作为无泄压面墙面计算内部距离。设置防护屏障时,不应影响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疏散。
    3 1.3级建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应按本标准表5.2.4-1和表5.2.4-2规定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5)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5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总储量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硝酸铵仓库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2 当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并贴建时,其与该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当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总储量大于80m³时,水油相制备厂房及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配电所、总变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消防水泵房、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2.6 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无固定人员的岗哨、厕所时,岗哨、厕所距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可不受本标准第5.2.2条~第5.2.5条的要求限制。
5.2.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生产区内各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条文说明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是指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由于危险品生产区内不仅有1.1级、1.2级、1.3级、1.4级等建(构)筑物,还有为生产服务的公用建(构)筑物,如锅炉房、变电所、水池、高位水塔、办公室等。对这些不同危险等级和不同用途的公用建(构)筑物,都规定有各自不同的内部距离要求。在确定各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时,要全面考虑到彼此各方的要求,从中取其最大值,即为所确定的符合要求的内部距离。本条较原规范增加了储罐和中转站台的距离起算点。
5.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降低爆炸对相邻建(构)筑物的破坏和人身伤害。本条规定了双无防护屏障、单有防护屏障和双有防护屏障的内部距离系数,同时规定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条文中无雷管感度的炸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认可、分项程序及配装要求》GB 14371第8组试验的8(b)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的炸药,如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当相邻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且有人员作业时,其内部距离应按标准表5.2.2-1和表5.2.2-2的规定数值增加50%,该数值是经过计算分析而得到的。计算分析表明,一旦相邻建筑物发生爆炸,轻钢刚架结构的屋盖、墙面维护结构有可能造成塌落,但没有试验验证。
    1 根据本款计算出的距离,系指1.1级建(构)筑物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相邻砖混结构建筑物的破坏,将产生次严重破坏程度的标准,即玻璃粉碎并被吹走;木门窗的门扇、窗扇等被摧毁,门窗框掉落;砖外墙出现严重裂缝,最大宽度可大于50mm并严重倾斜,砖垛出现较大裂缝;木屋盖的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然折裂,支座错位;钢筋混凝土屋盖出现明显裂缝,最大宽度在1mm~2mm,修理后能继续使用;顶棚塌落;砖内墙出现较大裂缝;钢筋混凝土柱无损坏。总之,相邻的砖混建筑物将遭受严重破坏,但不致于倒塌,同时由于爆炸飞散物和震落物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将是无法避免的。
    2 本款的包装材料库是指专为单个1.1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的无固定人员的包装箱库。1.1级装药包装厂房包含了具备包装流程工艺和其他工艺的联建厂房。
    3 仅为单个制药厂房服务总储量不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在有隔墙等有效防护的条件下与该制药厂房的内部距离可按4m确定,有试验依据满足该条件时,厂房爆炸不会使储罐殉爆。此时储罐(区)按照25m考虑内部距离是满足安全要求的。1.1级制药厂房外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宜设在厂房端头,且储罐(区)总储量不应大于80m3。当该储罐(区)位于该厂房防护土堤外时,防护土堤功能可替代隔墙,但高度需满足相关要求。
    4 由于防护土堤对爆炸冲击波的反射作用,1.1级厂房对嵌在其外侧土堤内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影响较小,在允许破坏范围内,故不考虑该1.1级厂房对嵌在其外侧土堤内的建筑物内部距离。
    6 无雷管感度的工业炸药厂房可以不设防护屏障,但它有爆炸的危险,故规定内部距离不小于50m。本次修订增加了当这类建筑物设置防护屏障时的内部距离规定。
    7 本款规定了1.1级建(构)筑物与各类公用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鉴于公用建(构)筑物的功能不同,服务范围也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的公用建(构)筑物,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允许破坏标准。
    1) 锅炉房是热力供应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将直接影响到所有需要供热的生产线,而且锅炉房本身一旦遭受破坏,复建周期长,恢复生产困难,因此,锅炉房的破坏以越轻越好,但锅炉房的热力管线要加长,热损失将增大,技术经济不合理。经全面考虑后,本款保留原规范的规定,锅炉房的破坏标准以不超过中等破坏为准,即玻璃粉碎;木门窗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砖外墙出现较大裂缝,最大宽度在5mm~50mm,明显倾斜,砖垛出现较小裂缝;木屋盖的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座松动;钢筋混凝土屋盖出现微小裂缝,最大宽度大于1mm,修理后能继续使用;瓦屋面大量移动至全部掀掉,顶棚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砖内墙出现小裂缝;钢筋混凝土柱无损坏。本项规定的1.1级建(构)筑物与锅炉房的距离除按计算外,且不应小于100m,系考虑烟囱的火星和灰尘对1.1级建(构)筑物的影响;对无火星的锅炉房系指有可靠的除尘装置不产生火星的,其距离可适当减少。
    2) 总配电所、总变电所是所有生产线的供电中心,一旦遭到破坏将影响到所有生产线,甚至产生相应的次生灾害,因此采用轻度破坏标准。
    3) 20kV及以下单建变电所服务范围有限,与所服务的对象距离太远,不仅线路长,管理亦不便,为此采用次严重破坏标准。
    4) 钢筋混凝土水塔及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供水主要来源,一旦遭受破坏不仅直接影响生产,还有可能影响消防用水的来源,因此颇为重要。本项规定的破坏标准为中等破坏标准。
    5) 地下或半地下消防水池覆土后,抗冲击波荷载的能力提高,且多数消防水池为圆形结构,其刚度大,较为有利。但地下、半地下消防水池要求承受来自爆炸源的地震波应力。鉴于工厂的爆炸源均产生于地面以上,经地表再经地下传至消防水池,其能量远比地下爆炸源减少许多,而且消防水池所在地由于地质条件不同也有很大差别。根据原规范10年来的执行情况,在这方面尚未发现有何问题,因此仍维持原规范的标准。但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的存药量变化幅度很大,原规范所规定的距离仅能保持在小药量情况下,消防水池不裂,药量大到一定程度,消防水池仍会出现裂缝等破坏情况。本次修改将高位水池修改为消防水池,但该消防水池不包括用于补水的中间水池。
    6) 火花在风的吹动下影响范围较大,在这范围内散落的裸露易燃易爆品有可能因火花引燃而引发事故,故规定为不应小于50m。
    7) 考虑到车间办公室、辅助生产厂房等距生产车间不宜太远,但一旦发生事故也不宜遭受与厂房一样的次严重破坏标准,因此本项采用中等破坏标准。本款保留了原规范规定,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厂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8) 全厂性公共建筑物,如厂部办公室是企业的指挥中心,也是机要所在。食堂是工人集中的场所,消防车库是保护企业安全的组成部分,从保护人身安全和减少事故损失考虑,其距离不宜太远,因此本项确定为轻度破坏标准。原规范要求内部距离不得小于150m,能满足轻度破坏标准,故保留150m的规定。
5.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降低爆炸对相邻建(构)筑物的破坏和人身伤害。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系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对1.2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按厂房计算药量确定距离。防止厂房药量大,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对周围加大影响。本次增加了对1.2级导爆索生产工序相关建筑物的内部距离规定。
    3 本款规定了为1.2级装药包装厂房服务的包装材料库房(无固定人员)与该装药包装厂房的距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甲类厂房防火间距执行的规定。
    4 1.2级建筑物与公共建、构筑物的距离,其确定原则基本与1.1级建筑物相同。只是由于危险作业在抗爆间室内,有破坏影响范围小的具体情况,因此,在确定其与公共建(构)筑物的距离时,比1.1级略小。
5.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降低燃烧对相邻建(构)筑物的破坏和人身伤害。本次修订新增1.3级建(构)筑物与其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为避免发生燃烧转爆轰的情况,本条规定建筑物结构选型应满足相应结构关于泄压面积的要求,并规定最小内部距离为30m。其内部距离制定标准,主要结合事故经验和国内、外相关规范的规定,考虑燃烧热辐射破坏距离进行规定的。
5.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降低爆炸对相邻建(构)筑物的破坏和人身伤害。1.4级建(构)筑物与其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系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构)筑物中的产品有燃烧危险,存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产生爆炸,故根据1.4级建(构)筑物中危险品存量的多少和周围建筑物的重要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距离。
    1.4级建(构)筑物中,需要指出的是硝酸铵仓库,其允许存量最大可达500t、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可达600t,按原规范规定,其与任何建筑物的距离均不应小于50m,考虑十余年来既无重大事故又无新的可供依据的数据,本次修订仍保留原规定。
    需要指出,由于硝酸铵仓库存量很大,当硝酸铵仓库一旦发生事故时,其对周围建筑物的破坏,将会大大超过所允许的次严重破坏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的内部距离规定。
    2 明确对仅为单个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服务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可与该厂房贴建,储罐(区)与该水油相制备厂房之间无内部距离规定。对总储量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宜单独建设。但若其与1.4级水油相制备厂房贴建,应与第1款的规定一致,故规定水油相制备厂房及与其贴建的储量大于80m3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与周围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3 1.4级建(构)筑物与公共建(构)筑物的距离,其确定原则基本与1.1级、1.2级建(构)筑物相同,只是在多数情况下可能产生的是燃烧危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产生爆炸。据此,制定了与公共建筑(构)物的距离。必须指出的是,万一发生爆炸事故,对周围建筑物的破坏将是严重的,但几率是很低的。
5.2.6 当危险品生产区设置岗哨和厕所时,考虑岗哨、厕所无固定人员,一旦发生事故,对其人员伤亡有偶然性,故本条规定其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不考虑内部距离要求。但在总平面布置时,还是应该将其布置在相对安全的位置,尽量减少事故危害。
5.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燃烧、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生产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的药量小、危险级别低,且其产品特性更接近于烟花爆竹产品,故规定其内部距离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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