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3.2 总平面
3.2.1 精神专科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并科学组织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
2 建筑布局宜紧凑,方便管理、减少耗能,交通组织应便捷;
3 住院、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环境宜安静;
4 主要建筑物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间距应满足卫生、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要求;
5 宜预留发展或改建、扩建用地。
3.2.2 院区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
3.2.3 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院区地形布置绿化景观,宜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2.4 对涉及污染环境的污物(含医疗废弃物、污废水等)应进行环境安全规划。
3.2.5 供急、重症患者使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围墙或栏杆,并应采取防攀爬措施。建筑物外侧及围墙内外侧1.5m范围内不应种植密植形绿篱,3m范围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
3.2.6 在医疗用地内不得建职工住宅。医疗用地和职工住宅毗连时,应分隔,并应另设出入口。
条文说明
3.2.1 精神专科医院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精神专科的服务人群以及医疗服务功能的需要,合理并有效组织、安排各类人流、物流、车流、信息流等。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改善医疗环境,要求科学设计规划,做到功能与洁污分区明确。
3.2.2 院区内人流包括病人、探视人员、医务工作人员等步行或使用不同交通工具(如公共交通、自驾车、出租车等)的流线,货流含清洁供应用品、食物以及废弃物、回收物等流线。考虑到交通运输及人员活动繁多,院区出入口宜设置2处或更多,使之分流。
3.2.3 医院绿化可有效改善医院医疗环境,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康复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设计宜结合用地条件进行绿化规划,并应纳入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中。
3.2.4 医院与环境关系密切,对涉及可能危害周围环境的医疗废弃物以及污废水,应同步进行安全规划,并进行专项设计。
3.2.5 为保证病人安全,防止病人擅自外出,造成自伤或意外伤害,供急、重症患者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需设围墙或围栏。同时为防止伤害到病人,对建筑物周边外围及围墙围栏内外侧绿篱树木作出了规定。
3.2.6 为了便于医院管理,减少医院与外界的相互干扰,精神专科医院应与居住等其他用地明确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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