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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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门诊部

4.2.1 门诊部应包括普通门诊、儿童门诊,可根据需要设置心理咨询门诊及法医鉴定部等。门诊部应设置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急诊部、医技部邻近,并应与住院部有便捷通道联系。
4.2.2 门诊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部应设置门厅、导诊、挂号、收费、药房、诊区、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诊区应设置候诊、诊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换药室、处置室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4 门诊部可采用预约挂号、集中挂号及分层挂号等挂号方式。
4.2.3 门诊诊区宜采取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宜采用电子叫号方式。候诊处应设护士站,候诊座位宜按每间诊室不少于3个设置。
4.2.4 诊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诊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70m,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00m²;
    2 诊室应设置医生应急撤离门或医生工作走廊;
    3 当2间及以上诊室并列设置时,宜设置医生工作走廊,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4.2.5 儿科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儿科专用候诊;
    3 候诊区域宜设置儿童活动场所。
4.2.6 心理咨询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宜设置环境良好、相对独立的候诊区域;
    3 心理咨询诊室可按诊室设置。
4.2.7 司法鉴定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室外应设停车位;
    2 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应毗邻设置,外窗应采取视线遮挡措施,并应加装防护栏杆。
条文说明
4.2.1 门诊部入口靠近院区出入口有利于病人就诊,并与急诊、医技部相邻,可减少院内交叉感染的机会,便于科室联络,资源共享。
4.2.2 本条规定了门诊部的基本组成。
4.2.3 本条规定了候诊处设置的基本要求。
4.2.4 本条规定了诊室的基本要求。
    1 为保证较好的医疗环境及紧急情况下医生撤离的便捷性,本条规定了诊室的最小使用面积和开间尺寸。
    2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精神疾病患者在诊室内伤害医生的事件,调研发现,医生缺少必要的撤离通道是这些伤害未能及时避免的一个原因。因此特别规定诊室应设置应急门或医生工作走廊,为紧急情况下医生撤离提供条件。将本款作为强制性条文,是希望通过强制性执行,提高门诊工作的安全性,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事件。
    3 在面积规模等建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设置医生工作走廊。 
4.2.5 儿科诊区宜与成人诊区分开,自成一区设置,有条件时可设单独出入口,分设候诊、儿童活动区、专用卫生间等。
4.2.6 心理咨询室的设置需采取措施以考虑保护病人隐私,并减轻患者的焦虑紧张心情。
4.2.7 为减少对其他医疗活动的影响,司法鉴定用房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同时为便于患者运送,室外应设停车位。另外为保护病人隐私,确保安全,受检等候室与鉴定室应毗邻布置,外窗加设防护栏杆,采取视线遮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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