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专科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58-2014
9 医疗气体
9.0.1 医疗气体气源站房的设计应纳入精神专科医院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可根据需要设置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泵站等。
9.0.2 精神专科医院的医用气源,应按日用量要求贮备备用量,不宜少于3d贮存量。
9.0.3 精神专科医院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泵站,宜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宜设置监视设备,在中心控制室宜设监视。
9.0.4 电抽搐治疗室、监护室、抢救室、观察室应设置氧气、负压吸引装置。
9.0.5 病房内的医用气体终端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9.0.1 医疗气体系统是医院的重要保障系统,应从院区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出发,做好系统规划。
9.0.2 医用气源应有适当的备用量,本条参照综合医院有关规范要求制定。
9.0.3 鉴于精神专科医院患者的特殊性,以及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站在精神专科医院的重要性,本条强调对中心供氧站、负压吸引站采取适当的防护和监控措施。
9.0.5 考虑到患者的特殊性,所有外漏的终端设备均应采取如上锁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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