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0849-2014
8.1 供配电设计
8.1.1 传染病医院的下列部门及设备除应设计双路电源外,还应自备应急电源:
1 手术室、抢救室、急诊处置及观察室、产房、婴儿室;
2 重症监护病房、呼吸性传染病房(区)、血液透析室;
3 医用培养箱、恒温(冰)箱,重要的病理分析和检验化验设备;
4 真空吸引、压缩机,制氧机;
5 消防系统设备;
6 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设备或场所。
8.1.2 手术室、抢救室、重症监护病房等2类医疗场所的配电应采用医用IT系统,应配套装置绝缘监视器,并满足有关监测要求。
8.1.3 污水处理设备、医用焚烧炉、太平间冰柜、中心供应等用电负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有条件时,其中一路电源宜引自应急电源。
8.1.4 大型放射或放疗设备等电源系统及配线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内阻的要求,并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条文说明
8.1.1 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的传染病病区应按一级负荷用户的要求供电。依据IEC有关标准和我国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医院有很多重要场所或设备需要自备应急电源来保证供电。一般传染病医院的规模及标准小于综合医院,有些治疗如心导管介入、血管造影等在传染病医院很少涉及,所以本规范列举的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小于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呼吸性传染病如SARS等传播性强、危害极大确保其供电可靠性非常重要,本规范将呼吸性传染病房(区)列入应急电源供电范围。
8.1.2 医用IT系统的设置规定与现行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一致,旨在提高用电安全和供电可靠性。
8.1.3 污水污物处理、医用焚烧炉、太平间冰柜、中心供应等重要用电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来保证供电可靠性,确保对潜在的传染病病源的处理。在我国不同的传染病医院其等级标准存在差异,所以在标准较高时(有条件时)可从应急电源供电。
8.1.4 大型放射或放疗设备对电压质量要求高,同时也对其他负荷产生影响,故采用专线供电,一般从变电所直接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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