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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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艺和布置

6.0.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危险品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宜采用隔离操作、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方式。
6.0.2 危险品厂房、库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钢平台;
    2 危险品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库房、仓库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 危险品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工作间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安全疏散隧道;
    6 起爆器材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宜布置在一侧,且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
    7 危险品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起爆器材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应储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储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暂存间内,该暂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厂房,辅助用室宜设在厂房的端头;
    9 危险品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危险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 危险品运输通廊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标准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
    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措施;
    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6.0.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6.0.5 危险品厂房中,设置抗爆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殉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轻型泄爆窗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 危险品厂房及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厂房联建;
    2 炸药生产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
    3 炸药生产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区宜独立设置,仅为单个制药厂房服务总储量不大于8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可与该厂房联建,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70mm厚度的实心砌体隔墙;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容积大于30m³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应设置应急排放等安全设施;
      4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联建时工艺技术与生产设备及自动控制系统应匹配,制药工序至包装工序应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工序至包装工序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5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装药工序至包装工序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6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装药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包装厂房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
    7 炸药及其制品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工序联建、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联建时,联建的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新建工程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钢筋混凝土隔墙,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应设不小于370mm的实心砌体隔墙;
    8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其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9 水胶炸药的硝酸甲胺制造工序应无人操作,且硝酸甲胺制造工序与浓缩工序应单独设置厂房,计算药量不应大于2.5t;
    10 危险品生产区与危险品总仓库区相距10km以上,且危险品生产区内年产量超过8000t以上时,应设中转站台或库房;
    11 炸药生产中的不合格品处理厂房应独立设置;
    12 基础雷管装填应做到人机隔离、自动生产,且具有全过程安全监控和联锁措施;
    13 有人工操作的雷管装配工序宜做到各工(位)序隔离防护、各工(位)序之间有可靠的防止殉爆措施;无人工操作的雷管装配工序宜做到其与雷管装填、包装工序之间有可靠的防止殉爆措施;
    14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0.7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管道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炸药生产线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功率、低转速、低压力、低噪声的设备;当温度、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超限能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控制、超限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应与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不发生化学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异物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应设有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技术措施;
    6 生产线两个厂房之间、厂房内工序之间,当采用管道或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
    7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或装置不应埋地敷设;
    8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9 包装工序与成品转运车位置之间的危险品输送,应采取防止殉爆的措施。
6.0.8 炸药生产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气。起爆药和黑索今、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温度不高于90℃的热水。
6.0.9 起爆药宜采用人力运输,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0.10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危险品厂房。
6.0.11 危险品厂房的定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6人;工业炸药生产线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应大于5人;
    2 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9人;
    3 新建或整体改建的基础雷管装填生产线与雷管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数量(含原材料和半成品作业人员,不含成品运送人员)不应大于5人。

条文说明
6.0.1 工艺设计中坚持减少危险品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要求,也可以说是通过血的教训得来的经验总结。从历次事故中可以看出,往往原发事故点并不严重,但由于危险品厂房计算药量大、操作人员多,甚至严重超量、超员,酿成极为惨烈的后果。
    要求对于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这是从技术上保障安全的基本要求。
6.0.2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的要求。
    1 本款规定危险品厂房平面设计应有利于人员的疏散。
    字形、∏字形厂房都不利于人员疏散,并且当厂房的一面发生爆炸时会影响到其他面。因山体地形原因而设计为L形厂房,如内部布置合理,亦可这样设计。
    2 地下室、半地下室一旦发生火灾救援难度较大,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其后果也比建在地面以上严重,故作此规定。
    3 多层仓库不便于危险品出入库作业,且不利于人员疏散,故作此规定。
    4 本款规定在布置工艺设备、管道及操作岗位时,应有利于人员的疏散。对于传送皮带挡住操作者的疏散道路,由于工作面太小、人员交错等情况,在发生事故时均不利于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厂房的底层,除门作为疏散出口外,对距门较远或不能迅速到达疏散口的固定工位,应根据需要设置符合本标准第8.6.4条要求的安全窗,但应注意安全窗外要能便于疏散。
    6 起爆器材厂房宜设计成一侧为工作间,另一侧为通道,尤其是雷管生产中装药、压药工序,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首先应该这样设计。当设计成中间为通道,两侧为工作间时(如电雷管装配工序)如发生偶然事故,人员需经过中间通道才能向外疏散,在人员多的工序会拖延时间,甚至发生人员相互碰撞。所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工作间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对于固定工位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则可以是门,也可以是安全窗。
    7 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存药量相对集中,若发生爆炸事故,爆源附近遭受的破坏更加严重,所以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厂房出入口和生活间,以减少事故损失。
    雷管等起爆器材厂房中人员较多,提倡炸药、起爆药和火工品暂存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甲(如防爆箱)内,以达到不能发生殉爆的目的。但有时因工艺流程的需要,危险品暂存间布置在端部对组织生产不便时,也可以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储存间。但储存间不应靠近人员的出口,以致造成危险品与人流交叉,发生偶然事故时则会造成很多人员的伤亡。
    9 危险品厂房不可避免地存在火药、炸药粉尘,由于厂房中辅助间(如通风室、配电室、泵房等)内的操作不必和危险工作间随时保持联系,辅助间和危险工作间之间宜设隔墙,隔墙上不用门相通,辅助间的出入口不宜经过危险工作间,且应直通室外。
6.0.3 本条对危险品运输通廊的设计做出规定。
    1 某厂乳化炸药生产线发生爆炸事故时,爆源在装药包装厂房。由于装药厂房与卷纸管厂房之间有密封式通廊相连,通廊结构为预制板重型屋盖,两侧为石头砌墙,窗面积很小,通廊呈直线形式,这样,爆炸冲击波沿通廊直抵卷纸管厂房,使该厂房遭受严重破坏,工人伤亡。如果通廊为敞开式或通廊虽为封闭式但为易泄爆的轻型结构,则损失远不会如此严重。
    地下通廊连接两个厂房时,发生事故时将给相邻厂房造成更严重的破坏,处于期间内的人员也不易疏散。故本标准不推荐使用地下通廊。对于个别企业的厂房之间需穿过局部山体而设的通道,可不视为地下通廊。
    2 在前述某厂乳化炸药生产线中,乳化厂房利用悬挂式输送机输送药坯。原设计根据殉爆试验,对于每个药坯限重2.7kg,药坯间距则限定为900mm。事故时,每个药坯实际重达20kg,而药坯间距又仅为500mm。装药厂房爆炸后,沿该药坯输送机殉爆至乳化厂房的制坯部分,造成乳化厂房严重破坏,死伤多人。
    有鉴于此,采用机械化连续输送危险品时,输送设备上的危险品间距应能保证危险品爆炸时,不发生殉爆。危险品殉爆距离应有可靠的依据,也可以模拟生产条件进行试验确定。
    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危险性建筑物相连的通廊宜设计成折线形式。实践证明,在危险性建筑物内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与直线形通廊相比,折线形通廊可减少爆炸冲击波的破坏范围,降低相邻厂房的损失。折线的角度要适当,且应保证通廊内人员运输的安全与方便。
6.0.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生产中操作人员较多,有些工序(如雷管装药压药、装配)易发生事故,而这些工序一般药量比较小,因此可把事故破坏限制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以减少事故的损失。采用钢板防护是为了防止殉爆。
6.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3 防止抗爆间室一旦发生爆炸危及其他抗爆间室或工作间。
    4 对抗爆间室主体结构以外的部分做出强度规定,以满足抗爆及不传爆要求。
    5 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概率远高于在设备停止状态,故做此规定。
    6 抗爆屏院可以泄放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并能有效阻挡飞散物。
6.0.6 本条规定了危险品厂房联建的安全技术条件。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厂房,是指如炸药生产中的卷纸管等厂房。
    3 本款为新增条文。从安全考虑,联建在炸药制药厂房内的硝酸铵水溶液储罐不宜过大,宜以一班或一天的生产用量为宜。
    4~7 这4款涉及对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的认识。自动化是指采用信息化技术,能实现自动检测、自动调节、全线联控、紧急报警、安全联锁的生产方式,并实现设备故障自诊断;连续化是指整个生产过程从进料、加工、传送、检查以至完成产品,能自动按人们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间断的连续生产方式。
    目前我国的工业炸药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距真正意义的自动化还有一定距离,尤其是产品配方、物料特性与生产线关重设备的相匹配问题。故本标准规定,工业炸药生产在一个厂房内联建的条件是: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实现自动化、连续化;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措施,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次修订细化了炸药及其制品生产不同联建方式的定量及安全要求。
    本次修订要求新建工程制药工序与装药工序之间、装药工序与包装工序之间的隔墙应为不小于250mm的钢筋混凝土隔墙,是因为事故后果表明,爆炸事故发生后,与爆炸源点以隔墙相隔人员的伤亡,主要是由于隔墙在冲击波的作用下倒塌造成的,并不是由于爆炸形成的冲击波直接造成的。考虑到现有厂房改造比较困难,本款规定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可执行“不小于370mm的隔墙”的规定。
    9 考虑水胶炸药生产中硝酸甲胺制造工序的高风险,故本次修订规定该工序应采用无人化生产技术。
    10 本款为新增条文。对危险品生产区与危险品总仓库区较远时危险品的中转作出了规定。
    11 本款为新增条文。考虑到部分不合格品不宜在炸药生产线处理,故规定不合格品处理厂房应单独建设。
    12 本款为新增条文。是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的。
    14 本款为针对目前雷管等起爆器材连续化生产线的出现而定的要求。强调对于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的传输问题,应有可靠的隔爆措施。
6.0.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是对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管道和装置的安全原则要求。
    1 工艺参数超限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故做此规定。
     2 火花可能引起危险品燃烧事故;危险品与设备发生化学反应存在潜在风险,故做此规定。
     3 若物料进入设备转动部分可能因摩擦产生高温,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故做此规定。
     4 本款是一项保护检修人员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
     5 本款规定风险性较高的设备与其他的设备之间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技术措施。
     6 为防止一点爆炸、前后传(殉)爆,故本款明确规定生产线两个厂房之间、厂房内工序之间传输危险品应有可靠的防传爆、防殉爆的措施。如采用皮带传输,对摊铺的药层厚度或分堆的药堆间距应通过试验确定。
     7 埋地敷设的管道不便检修,故做此规定。
     8 本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设备、装置、管道产生静电不能及时导出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9 本款为新增条文。目前炸药包装工房至成品中转站台的成品输送基本采用皮带运输,皮带上成品箱(袋)之间应采取防传(殉)爆的措施。
6.0.9 本条提出了除传统的人力运送起爆药方式外,还可以利用球形防爆车推送。
6.0.11 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根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现状和技术进步要求,对定员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1 本款对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定员做出了规定。现有工业炸药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单个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6人;对新建工业炸药生产线及工艺条件、生产组织方式有重大变化(产能、品种)的改建、扩建工业炸药生产线,单条工业炸药生产线所有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总人数不应大于5人。
     2 本款规定工业炸药制品生产线危险等级为1.1级的单个危险品厂房现场操作人员人数不应大于9人。
     3 本款中“与雷管近距离接触的作业人员”包含添加炸药、添加起爆药、延期体或加强帽排模及雷管收集人员,不包括空管排模人员,不包括运送炸药、运送起爆药及运送延期体后即行离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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