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训练基地建设标准 建标190-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第五章 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二十三条 训练基地各种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训练基地各种用房及配套设备,应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并符合当地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训练基地室内装修、暖通空调和给排水设计,应选择安全、节能和环保的产品,着眼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消防员训练、学习和生活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训练基地应设电视、网络、广播、备用电源及应急照明装置,并宜设卫星接收系统。
第二十六条 训练基地的道路、围栏、照明、安保监控、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工程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条文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筑物耐火等级和抗震要求。
    训练基地是人群聚集的特殊场所,在灭火救援训练中,经常开展真火训练,火灾风险性较高。因此,训练基地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等级应以当地抗震设计规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建筑室内装修、暖通空调、给排水的设计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电视、网络、广播、备用电源及应急照明装置等设置要求。考虑到消防训练的特殊性,应保障紧急状况下的供电和通信。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训练基地的道路、围栏、照明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训练基地内部车道应满足大型消防车辆停放及回转需要,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 51054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各类管线沟井应尽量避开重型车辆行驶路线,如无法避开其设计承载力应能承受重型车辆碾压。其他如围栏、照明、安保监控、消防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