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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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13.8.1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移动站、电信固定站、无线电通信等发射天线的距离,应根据发射功率、频率和本节有关条款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13.8.2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中频(MF)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2的规定。
表13.8.2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中频(MF)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1 中频(MF)广播发射天线的频率范围为0.535MHz~1.60MHz;
         2 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3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调频(FM)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3的规定。
表13.8.3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调频(FM)广播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1 频率调制为88MHz~108MHz;
         2 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4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移动和固定自动通信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4的规定。
表13.8.4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民用波段无线电设备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1 本表适用于中频(MF)、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的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定位等;
         2 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5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距甚高频(VHF、TV)和超高频(UHF、TV)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应符合表13.8.5的规定。
表13.8.5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与甚高频(VHF)和超高频(UHF)电视(TV)发射天线的外部距离
   注:表中外部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面距离。
13.8.6 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与发射天线之间不能满足外部距离时,应采用屏蔽措施防护。
13.8.7 生产企业的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和销售企业危险品仓库区内不应建造无线电通信塔(基站)。

条文说明
    随着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无线电业务日益扩展,发射功率不断增大,电磁环境(存在的所有电磁现象的总和)日趋恶化。电雷管、数码电子雷管、磁电雷管、地震勘探电雷管等在电磁环境中为敏感器材,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电雷管等的生产、销售企业对此非常关注。为此,本次标准修订保留了兵器工业第二一三研究所进行的“工业电雷管射频感度试验”的结果,即工业电雷管在电磁环境中摄取足够射频能量会发火引爆,以及在此基础上,参考了美国商用电雷管有关安全规定、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国家电磁兼容标准指南”等资料所规定的内容。
13.8.1 为了防止生产、储存电雷管等过程中因电磁辐射(任何源的能量流以无线电波的形式向外发出)造成危险,应根据生产和储存建筑物周围射频源(从源向外发出电磁能的装置)的频率范围及发射天线功率确定最小允许距离。
13.8.2 据美国有关资料介绍,电雷管在中频(0.535MHz~1.60MHz)频段是比较危险的。这是因为有大的功率,且同时有很低的频率,使得射频能量衰减比较小。
13.8.3、13.8.5 据美国有关资料介绍,调频(FM)和电视(TV)发射机虽然其功率很大,且天线是水平极化的,产生危险性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在电雷管中高频电流会迅速衰减。
13.8.4 本条包括的范围比较广,如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在特定固定点间使用的无线电通信站)、地面站(运动状态下移动设备不能使用的站)、基站(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电台)、无线电定位(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无线对讲(运动时使用的通信设备)等。
13.8.6 当受条件限制,生产、储存电雷管等的建筑物不能满足表中规定的外部距离时,应采用无源电磁屏蔽防护,并请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检测确认。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内运输,应采用金属或与金属同等效果的材料进行防护。
13.8.7 无线电通信系统是以电磁波方式传播,在一定情况下,这种电磁波产生的磁场电能,能引起危险品(如电雷管)爆炸,为防止引发事故,制订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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