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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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4.0.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
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电缆隧道)、运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对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机组,在炉后与除尘器之间应设置单车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及扩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液氨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4.0.4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厂内其他建筑物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
4.0.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宜小于5.0m,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4.5m。
4.0.6 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4.0.7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8 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布置在厂区的适中位置,避开主要人流道路,保证消防车能方便、快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2 消防站车库正门应朝向厂区道路,距厂区道路边缘不宜小于15.0m。
4.0.9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当符合本标准第5.3.10条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减小。
4.0.10 厂区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可燃液体储罐区不宜毗邻布置在高于全厂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阶上。确需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场所的台阶上时,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和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4.0.11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布置;
    2 点火油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4.0.12 制氢站、供氢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为独立建(构)筑物;
    2 制氢站、供氢站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制氢站、供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4.0.13 液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氨区应单独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厂区边缘地带,避开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主要人流出入口,并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液氨区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氨区的围墙时,该段围墙应采用不低于2.5m高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的有关规定。
4.0.14 厂区管线与电力线路的综合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宜架空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4.0.15 厂区内建(构)筑物、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5 的规定;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0.15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表4.0.15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
    2 表中油漫变压器外轮廓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3 氢气罐与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氢气罐的直径;
    4 氢气罐总容积应按其水容积(m³)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5 点火油罐之间、点火油罐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点火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丙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不大于5000m³确定;当点火油罐储存乙类可燃液体时,其防火间距应采用括号内数值;
    6 液氨储罐与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液氨罐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7 液氨储罐与厂外铁路和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厂外铁路系指企业专用线,厂外道路系指三级、四级公路。
4.0.16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0.17 当同一座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厂房的防火间距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0.1 电厂厂区的用地面积较大,建(构)筑物的数量较多,而且建(构)筑物的重要程度、生产操作方式、火灾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别也较大,因此根据上述几方面划分厂区内的重点防火区域。这样就突出了防火重点,做到火灾时能有效控制火灾范围,有效控制易燃、易爆建筑物,保证电厂正常发电的关键部位的建(构)筑物及设备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相应减少电厂的综合性损坏。所谓“重点防火区域”是指在设计、建设、生产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火问题的区域。提出“重点防火区域”概念的另一目的,也是为了增强总图专业设计人员从厂区整体着眼的防火设计观念,便于厂区防火区域的划分。
    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850“第5章厂区设计”中也对防火区域的划分做了若干规定。
    按重要程度划分,主厂房是电厂生产的核心,围绕主厂房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鉴于脱硫装置靠近主厂房,因此将脱硫装置纳入此分区。
    屋外配电装置区内多为带油电器设备,且母线与隔离开关处时常闪火花。其安全运行是电厂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要保证,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点火油罐区一般储存可燃油品,包括卸油、储油、输油和含油污水处理设施,火灾概率较大,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按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划分,制氢站、供氢站为甲类,其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据调查,电厂的贮煤场常有自然现象,尤其是褐煤,自燃现象严重,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液氨是一种易燃易爆、有毒、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气体,从防火、防爆、防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出发,应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消防水泵房是全厂的消防中枢,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应划分为个重点防火区域。据调查,由于工艺要求,有些电厂将消防水泵房同生活水泵房或循环水泵房布置在一个泵房内,这也是可行的。
    电厂的材料库及棚库是贮存物品的场所,同生产车间有所区别,应将其划分为一个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区分是由我国现阶段的技术经济政策、设备及工艺的发展水平、生产的管理水平及火灾扑救能力等因素决定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上述各方面的发展,也将产生相应变化。
4.0.2 本次修订强调规定重点防火区域之间的电缆沟(隧道煤栈桥、运煤隧道及油管沟应釆取防火分隔措施。
4.0.3 重点防火区之间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通道,便于消防车通过或停靠,且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控制火灾区域。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厂区内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做了规定,根据火力发电厂多年的设计实践,在主厂房、贮煤场、液氨区和点火油罐区周围应设置环形道路或消防车道。山区发电厂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全部设置环形道路需开挖大量土石方,很不经济。因此在局部困难地段,也可设能满足消防车用的尽端式消防车道或通道,并应增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的面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条规定的12m×12m的回车场,是根据一般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而确定的;在某些城市已使用的大型消防车,其车身全长达15.7m,而15m×15m的回车场可能也满足不了使用要求,因此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4.0.4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关于救援场地的要求制定。由于汽机房周围场地受到工艺布置要求等因素限制,因此难以满足应至少沿汽机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髙操作场地的要求,但应至少在固定端、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满足扑救建筑火灾和救助建筑中遇困人员的基本要求。同时,设计中要尽量利用主厂房周围地面,使其周边具有更多的救援场地。
4.0.5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有关消防车道的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0m。本次修订将消防车道净高定为不宜小于5m,是由于消防事业日趋发展,消防设备不断更新的需要。同时,厂区的消防车道大多数是利用交通道路,而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 5032中对道路净空高度的要求均为5.0m,在困难地段,可采用4.5m因此对本条款进行了修改。
4.0.6 厂区内一旦着火,则邻近城镇、企业的消防车必前来支援、营救。那时出入厂的车辆、人员较多,如厂区只有1个出入口,则显紧张,可能延长营救时间,增加损失。
4.0.8 考虑到近年来我国的消防车辆种类和质量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将消防站车库门至道路边线距离修改为不宜小于15m,以保证出车时保持良好视线,便于消防车迅速出动和回车时有一定的倒车场地,不致影响车辆的交通安全。
4.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同油浸变压器有着紧密的工艺联系,这是发电厂的特点。如果拉大上述建筑同油浸变压器的间距,势必增加投资,增加用地及电能损失。根据发电行业多年的设计实践经验,将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集中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的间距,同油浸变压器与其他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建筑的间距要求(条文中表4.0.15)区别对待。因此,做此条规定。
4.0.10 本条为新增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第4.1.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制定本条规定。
    全厂重要设施应包括主厂房、屋内、外配电装置及主要辅助生产设施等。
    山区电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如因受地形条件限制,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较高阶梯上时,为了确保安全,应采取防止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到下一个阶梯的措施。如阶梯上的可燃液体储罐可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土堤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量等。
4.0.11 本条规定基于下列原因:
    1 点火油罐区储存的油品多为柴油、渣油和重油,属可燃油品,该油品有流动性,着火后容易扩大蔓延。
    2 围在油罐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应有供卸油泵房、储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可在其内,也可在其外。围墙同建(构)筑物的间距,一般为5m左右。
4.0.13 近年来,随着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火电厂要求加装脱硝装置。液氨是脱硝制剂广泛使用的原料,是种有毒、易燃的化学危险品,属乙类气体。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液氨区的相关条文。
    1 由于液氨泄漏后,与空气接触很快形成氨气,因此液氨区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在厂区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对厂区安全有利。同时,液氨区单独布置,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和泄漏事故的处理;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第4.2.5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制定本款内容。
4.0.14 发电厂中有燃油、氢气、氨气等易燃易爆管道,在长期的生产过中都难免发生介质泄漏,如果采用地下直埋式,出现泄漏等事故不宜发现,而一旦透出地面,事故已非初期,危害较大,同时也不便于检修和维护。如采用管沟,泄漏的可燃液体挥发后容易形成可燃蒸气,特别是比重大的可燃气体或易于挥发的气体,容易在管沟内聚积,成为火灾或爆炸事故的隐患。根据发电厂的实践经验,架空敷设容易早期发现管道泄漏等问题,并便于维修,因此应优先选用架空敷设。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对消防作业有较大影响,因此此类管道不宜环绕储罐组四周布置。
    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规范》DL/T 5032中均对管线的布置有较详细的规定,管线的综合布置应符合这些规范的规定。
4.0.1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原则规定,结合发电厂设计的实践经验,依照发电行业设计人员已应用多年的表格形式编制的。条文中的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是基本防火间距,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关于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规定对本表同样有效。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0.16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重要公共建筑是指“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附录C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对重要公共建筑物也做了规定。
4.0.17 本条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制定。集控楼通常布置在两台锅炉之间,除非集控楼的两侧外墙与锅炉房外墙紧靠,否则,两者的间距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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