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6.8.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其阻燃性能不应低于C类阻燃。
6.8.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
6.8.3 当电缆竖井中只敷设阻燃电缆或具有相当阻燃性能的耐火电缆时,宜每隔约7m设置防火封堵,其他电缆应每隔7m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
4 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5 两台机组连接处;
6 电缆桥架分支处。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2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2 台机组的电缆;
3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8.6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9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8.10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闭锁装置。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8.13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6.8.2 建(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0h。
6.8.3 当电缆竖井中只敷设阻燃电缆或具有相当阻燃性能的耐火电缆时,宜每隔约7m设置防火封堵,其他电缆应每隔7m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1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之间的隔墙处;
2 穿越汽机房、锅炉房和集中控制楼外墙处;
3 穿越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
4 架空敷设每间距100m处;
5 两台机组连接处;
6 电缆桥架分支处。
6.8.4 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00h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防火封堵组件进行封堵。
6.8.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2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且2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2 台机组的电缆;
3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8.6 对直流电源、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运煤系统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6.8.7 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汽轮机油系统、锅炉防爆门、煤粉系统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8.8 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各2m~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
6.8.9 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6.8.10 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机容量大于200MW时,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2 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的闭锁装置。
6.8.11 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6.8.12 在敷设电缆的电缆夹层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6.8.13 架空敷设的电缆与热力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平行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5m及1m;控制电缆、动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交叉时,两者距离分别不应小于0.25m及0.5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条文说明
6.8.1 通过对电厂火灾事故的调查,非阻燃型电缆一旦起火会引起火势的快速蔓延。一旦其他阻燃措施失效,阻燃型电缆将成为控制火势蔓延的最有效措施。
6.8.2 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对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和配电装置室墙洞及楼板开孔进行严密封堵,可以隔离或局限燃烧的范围,防止火势蔓延。否则,会使事故范围扩大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某发电厂一台125MW的汽轮发电机组,因油系统漏油着火,大火沿着汽轮机平台下面的电缆,迅速向集中控制室蔓延,不到半小时,控制室内已姻雾弥漫,对面不见人,整个控制室被大火烧毁。
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分为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防火板材、阻火包等.有机堵料一般具有遇火膨胀、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无机堵料一般具有防火、防烟、防水、隔热和抗机械冲击的性能。
6.8.3 电缆竖井内电缆密集,尤其是长距离的电缆竖井,往往是连接两层电缆桥架的通道。如果没有良好的防火封堵,易造成火势向其他区域蔓延,故做此要求。耐火电缆的性能主要考核的是在火灾中保持导通和绝缘的功能。因此,对竖井中的耐火电缆强调了其应具有对等的阻燃能力方可与阻燃电缆一样考虑封堵问题。
6.8.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据调查,近年新建电厂,特别是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电缆采用架空敷设较多,在电缆通道进入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做阻火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危的扩散。
6.8.5 在电厂中,防火分隔构件包括防火区域划分的防火墙及电缆通道中的防火墙等,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被穿越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通道中的防火墙可用砖砌成,也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阻火包等)构成,电缆穿墙孔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有机堵料等)进行封堵,必要时还可在电缆的两侧采取电缆保护措施,以免电缆着火时,火通过小的孔隙透过封堵层,破坏封堵作用。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构成的防火墙,不致损伤电缆,还具有方便地可拆性,其中某些材料如选用、施工得当,在满足有效阻火前提下,还不致引起穿墙孔内电缆局部温升过高。
防火封堵组件为由被贯穿物、贯穿物及其支撑体、防火封堵材料、支撑体以及填充材料构成的用以维持被贯穿物耐火能力的组合体。由于一个组件由多种材料组成,其耐火极限与施工方法以及材料自身的耐火特性都有关系。为了更安全、合理,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以通过国家专业测试机构认证(或通过国际相关防火封堵测试标准)的测试数据为准。通常情况下,组件中的材料尚应满足低烟无卤及长效的特性要求。
6.8.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公用重要回路或有保安要求回路的电缆着火后,不再维持通电,所造成极大的事故及损失已屡见不鲜,本条是基于事故教训所制定的对策。两个相互独立的电缆通道可以指敷设在两层或同一沟道的两侧并加隔板;防火措施可以是耐火防护或选用耐火电缆等。
6.8.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自1960年以来全国电力系统统计到的发生电缆火灾事故分析,由于外界火源引起电缆着火延燃的占总数70%以上。外界因素大致可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1) 汽轮机油系统漏油,喷到高温热管道上起火,而将其附近的电缆引燃;
(2) 制粉系统防爆门爆破,喷出火焰,冲到附近电缆层上,而使电缆着火;
(3) 电缆上积煤粉,靠近高温管道引起煤粉自燃而使电缆着火;
(4) 油浸电气设备故障喷油起火,油流入电缆隧道内而引起电缆着火;
(5) 电缆沟盖板不严,电焊渣火花落人沟道内而使电缆着火;
(6) 锅炉的热灰渣喷出,遇到附近电缆引燃着火。
因此,在发电厂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应重点防护,对电缆实施防火或阻止延燃的措施。防火措施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袋或防火槽盒等措施。
6.8.9 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火灾主要有绝缘老化、受潮以及接头爆炸等原因,其中电缆中间接头由于制作不良、接触不良等原因,故障率较高。本条规定是针对性措施,以尽量少的投资来防范火灾几率高的关键部位,以避免大多数情况的电缆火灾事故。为了预防电缆中间接头爆破和防止电缆火灾事故扩大,电缆中间接头也可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加装电缆中间接头温度在线监测系统,对电缆中间接头温度实施在线监测。防火措施可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
6.8.10 含油设备因受潮等原因发生爆炸溢油,流入电缆沟引起火灾事故扩大的例子,已有多起,因此做本条规定。
6.8.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高压电缆敷设的要求与本标准第6.8.7条是一致的,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制电缆着火延燃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充油电缆的漏油故障,国内外都曾发生过,有些属于外部原因难以避免,另外,由于运行水平等因素,油压整定实际上可能与设计有较大出入,故对油压过低或过高的越限报警应实施监察。明敷充油电缆的火灾事故扩大,主要在于电缆内的油,在压力油箱作用下会喷涌出,不断提供燃烧质。为此,宜设置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6.8.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6.8.2 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对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和配电装置室墙洞及楼板开孔进行严密封堵,可以隔离或局限燃烧的范围,防止火势蔓延。否则,会使事故范围扩大造成严重后果。例如,某发电厂一台125MW的汽轮发电机组,因油系统漏油着火,大火沿着汽轮机平台下面的电缆,迅速向集中控制室蔓延,不到半小时,控制室内已姻雾弥漫,对面不见人,整个控制室被大火烧毁。
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分为有机堵料、无机堵料、防火板材、阻火包等.有机堵料一般具有遇火膨胀、防火、防烟和隔热性能。无机堵料一般具有防火、防烟、防水、隔热和抗机械冲击的性能。
6.8.3 电缆竖井内电缆密集,尤其是长距离的电缆竖井,往往是连接两层电缆桥架的通道。如果没有良好的防火封堵,易造成火势向其他区域蔓延,故做此要求。耐火电缆的性能主要考核的是在火灾中保持导通和绝缘的功能。因此,对竖井中的耐火电缆强调了其应具有对等的阻燃能力方可与阻燃电缆一样考虑封堵问题。
6.8.4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据调查,近年新建电厂,特别是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电缆采用架空敷设较多,在电缆通道进入建筑物的外墙及隔墙处做阻火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火灾危的扩散。
6.8.5 在电厂中,防火分隔构件包括防火区域划分的防火墙及电缆通道中的防火墙等,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被穿越的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通道中的防火墙可用砖砌成,也可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阻火包等)构成,电缆穿墙孔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如有机堵料等)进行封堵,必要时还可在电缆的两侧采取电缆保护措施,以免电缆着火时,火通过小的孔隙透过封堵层,破坏封堵作用。采用防火封堵材料构成的防火墙,不致损伤电缆,还具有方便地可拆性,其中某些材料如选用、施工得当,在满足有效阻火前提下,还不致引起穿墙孔内电缆局部温升过高。
防火封堵组件为由被贯穿物、贯穿物及其支撑体、防火封堵材料、支撑体以及填充材料构成的用以维持被贯穿物耐火能力的组合体。由于一个组件由多种材料组成,其耐火极限与施工方法以及材料自身的耐火特性都有关系。为了更安全、合理,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应以通过国家专业测试机构认证(或通过国际相关防火封堵测试标准)的测试数据为准。通常情况下,组件中的材料尚应满足低烟无卤及长效的特性要求。
6.8.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公用重要回路或有保安要求回路的电缆着火后,不再维持通电,所造成极大的事故及损失已屡见不鲜,本条是基于事故教训所制定的对策。两个相互独立的电缆通道可以指敷设在两层或同一沟道的两侧并加隔板;防火措施可以是耐火防护或选用耐火电缆等。
6.8.8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按自1960年以来全国电力系统统计到的发生电缆火灾事故分析,由于外界火源引起电缆着火延燃的占总数70%以上。外界因素大致可分为下列几个方面:
(1) 汽轮机油系统漏油,喷到高温热管道上起火,而将其附近的电缆引燃;
(2) 制粉系统防爆门爆破,喷出火焰,冲到附近电缆层上,而使电缆着火;
(3) 电缆上积煤粉,靠近高温管道引起煤粉自燃而使电缆着火;
(4) 油浸电气设备故障喷油起火,油流入电缆隧道内而引起电缆着火;
(5) 电缆沟盖板不严,电焊渣火花落人沟道内而使电缆着火;
(6) 锅炉的热灰渣喷出,遇到附近电缆引燃着火。
因此,在发电厂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应重点防护,对电缆实施防火或阻止延燃的措施。防火措施可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袋或防火槽盒等措施。
6.8.9 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火灾主要有绝缘老化、受潮以及接头爆炸等原因,其中电缆中间接头由于制作不良、接触不良等原因,故障率较高。本条规定是针对性措施,以尽量少的投资来防范火灾几率高的关键部位,以避免大多数情况的电缆火灾事故。为了预防电缆中间接头爆破和防止电缆火灾事故扩大,电缆中间接头也可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加装电缆中间接头温度在线监测系统,对电缆中间接头温度实施在线监测。防火措施可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等。
6.8.10 含油设备因受潮等原因发生爆炸溢油,流入电缆沟引起火灾事故扩大的例子,已有多起,因此做本条规定。
6.8.1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高压电缆敷设的要求与本标准第6.8.7条是一致的,其目的也是为了限制电缆着火延燃范围,减少事故损失。
充油电缆的漏油故障,国内外都曾发生过,有些属于外部原因难以避免,另外,由于运行水平等因素,油压整定实际上可能与设计有较大出入,故对油压过低或过高的越限报警应实施监察。明敷充油电缆的火灾事故扩大,主要在于电缆内的油,在压力油箱作用下会喷涌出,不断提供燃烧质。为此,宜设置能反映喷油状态的防火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6.8.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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