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4 柴油发电机房;
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室内贮煤场、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室,油浸变压器检修间,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取水建(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推煤机库,供氢站(制氢站),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集中控制楼);
2 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吸收塔的检修维护平台;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转运站、筒仓运煤皮带层;
4 柴油发电机房;
5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室内贮煤场、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室,油浸变压器检修间,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循环水泵房,岸边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取水建(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推煤机库,供氢站(制氢站),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7.3.3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火力发电厂建筑多为工业建筑,为了便于操作,根据各建筑的内部情况,火灾危险性,明确了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场所。在电气控制楼等带电设备区,应配置喷雾水枪,增强消防人员的安全性。
集中控制楼内,消火栓布置往往受到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限制,为了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着火点,允许在封闭楼梯间同一楼层设置两个消火栓或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主厂房电梯一般设于锅炉房,因而规定在燃烧器以下各层平台(包括燃烧器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集中控制楼内,消火栓布置往往受到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限制,为了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着火点,允许在封闭楼梯间同一楼层设置两个消火栓或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主厂房电梯一般设于锅炉房,因而规定在燃烧器以下各层平台(包括燃烧器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表6是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置表。
7.3.2 本条规定了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场所。
7.3.3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确定原则。在火电厂,全厂火灾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关系到全厂消防总蓄水量的确定、消防管网的布置,应该根据火电厂建筑物的体积结合建筑特性,选择可能发生且水量需求最大的火灾情况进行计算,通常主厂房是主要考虑对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集中控制楼等建筑比照科研楼考虑,当控制楼与其他行政、生产建筑合建时,亦应按集中控制楼设计消火栓水量。其他生产类建筑,是指除了主厂房、仓库类建筑的辅助、附属建筑。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所以表7.3.3只列出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所需室内消火栓水量等参数。
7.3.3 本条规定了室内消火栓用水量的确定原则。在火电厂,全厂火灾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关系到全厂消防总蓄水量的确定、消防管网的布置,应该根据火电厂建筑物的体积结合建筑特性,选择可能发生且水量需求最大的火灾情况进行计算,通常主厂房是主要考虑对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集中控制楼等建筑比照科研楼考虑,当控制楼与其他行政、生产建筑合建时,亦应按集中控制楼设计消火栓水量。其他生产类建筑,是指除了主厂房、仓库类建筑的辅助、附属建筑。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的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所以表7.3.3只列出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所需室内消火栓水量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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