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3 电气设备间通风

8.3.1 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每小时12次计算。火灾时,通风系统电源开关应能自动切断。
8.3.2 厂用配电装置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通风设备应与其联锁,当出现火警时应能立即停运;
    2 当几个屋内配电装置室共设一个通风系统时,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变压器室之间的通风系统不应合并。具有火灾探测器的变压器室,当发生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自动切断通风机的电源。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8.3.5 采用机械通风系统的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通风机电源。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
条文说明
8.3.2 厂用配电装置室为了防止火灾蔓延,通风设备应与火灾检测系统联锁,当火灾发生或有火警信号时,通风系统必须停运;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第3.2.9条规定:“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为了防止一个房间发生火灾时,火灾蔓延到另外一个房间,应在每个房间的送风支风道上设置防火阀。
8.3.3 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为一级,因此变压器室通风系统不能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各变压器室的通风系统也不应合并。
8.3.4 本条文内容包括防酸隔爆式和阀控密封式两类蓄电池,这两类蓄电池在运行中,均有少量氢气产生,为了防止氢气积聚、扩散和爆炸危险,因此规定了通风系统的防火要求。
8.3.5 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采用机械通风,当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应立即停运,以免火灾蔓延,因此,通风系统的风机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电缆夹层若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的有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