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10.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二者均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注:1 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当油处理室处理重油及柴油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当处理原油时,火灾危险性应为甲类;
         3 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10.1.2 主厂房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他厂房(仓库)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1.1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厂区内各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基本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1.1条分类。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按国内外火力发电厂设计和运行的经验确定。汽机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房和集中控制室基本布置在主厂房构成一个整体,其火灾危险性绝大部分属丁类。
10.1.2燃机电厂主厂房较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布置简单,建筑面积相对也较小,故提出与燃煤电厂主厂房相同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厂区内其他厂房(仓库)与一般建筑物的性质一样,故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