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10.5 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燃机电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0.5.2 燃机电厂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1.2条、第7.1.3条和第7.1.5条的规定。
10.5.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0.5,4 联合循环燃机电厂的燃气轮发电机组设在主厂房外时,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标准第7.1节的规定;燃气轮发电机组设在主厂房内时,应按单套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标准第7.1节的规定。
10.5.5 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5.6 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喷放灭火剂前应使燃气轮机停机,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
2 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
10.5.7 燃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
10.5.8 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
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10.5.9 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10.5.10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燃机电厂应设置企业消防站,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12.2条的规定。燃油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备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10.5.6 燃气轮机通常具有金属外罩,因而具备了应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可能性。着火时应注意在喷放气体灭火剂之前,关闭燃气轮机内部的门、通风挡板、风机及其他孔口,以使外罩泄漏量最少。关于气体保持时间的原则性规定乃基于美国NFPA850的有关规定。
10.5.7 根据调查,国内燃机电厂之燃气轮机的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均为设备的制造厂成套配备。这样有利于外壳内的消防设施的布置。在技术谈判中尤应注意。燃气轮机通常有独立的控制小间,其内配备了报警装置。燃机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联动信号宜传送至集中控制室,以便全厂的调度指挥。
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报警控制器应布置在集中控制室。
10.5.8 对于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机电厂,露天布置的燃机本体内及布置有燃机的主厂房内的气体浓度的测定,是消防安全中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强调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10.5.10 对于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电厂,其消防车的配备设置参照燃煤电厂是适宜的。但是对于以燃油为燃料的电厂,油区消防是突出重要的,消防车的配备应该遵循石油库设计的有关规定。
10.5.2 燃机电厂的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7.1.2条、第7.1.3条和第7.1.5条的规定。
10.5.3 燃机电厂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应为1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一次最大灭火用水量计算。建筑物一次灭火用水量应为室外和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10.5,4 联合循环燃机电厂的燃气轮发电机组设在主厂房外时,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按汽轮发电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标准第7.1节的规定;燃气轮发电机组设在主厂房内时,应按单套机组容量对应执行本标准第7.1节的规定。
10.5.5 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5.6 当燃气轮机整体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 喷放灭火剂前应使燃气轮机停机,关闭箱体门、孔口及自动停止通风机;
2 应有保持气体浓度的足够时间。
10.5.7 燃汽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灭火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随主机设备成套供货,其火灾报警控制器可布置在燃机控制间并应将火灾报警信号上传至集中报警控制器。
10.5.8 室内天然气调压站,燃气轮机与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厂房。
应设可燃气体泄漏探测装置,其报警信号应引至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
10.5.9 燃机电厂的油罐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10.5.10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为300MW及以上的大型燃机电厂应设置企业消防站,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12.2条的规定。燃油燃机电厂消防车的配备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燃机电厂与燃煤电厂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燃煤电厂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系统方面的要求适用于燃机电厂。据调查,国内很多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站的消防给水系统是独立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多燃烧油品,消防给水量很大,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0.5.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厂区占地面积一般小于1k㎡,而且其燃料与燃煤电厂不同,占地更小紧凑。因而规定为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为1次。这里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也包含单循环燃机电站。
10.5.4 基于国内的燃机电厂工程实践制定。燃煤电厂与燃机电厂的区别主要在于燃料不同,前者工艺系统复杂,建筑物多且庞大,危险点不集中;后者占地少,系统简单,建(构)筑物相对较少,危险集中于燃机及油罐,主厂房往往不是消防的关注重点。燃气轮机组的布置有两种形式,一为独立布置,与汽轮发电机组脱开,常为露天布置,往往对应于多轴配置;二为联合布置,燃机与汽轮发电机组同置于一个厂房内。由此,燃机电厂的消防设施便因总体布置的不同而有差别,应根据对象更为合理地配置消防系统。对于纯燃机电厂(非联合循环),燃机电厂的消防重在油库、燃机本体。对于联合循环型的燃机电厂,如果主厂房内仅布置汽轮发电机组,则与燃煤电厂主厂房内的布置类似,可以以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基准,对应执行燃煤电厂等同机组容量的消防配置要求,例如,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200MW,那么就执行本标准第7.1.7条的规定;如果主厂房内不仅布置汽轮发电机组,还有燃气轮发电机组,则应以单套机组容量(燃气轮发电机组与燃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功率之和)与燃煤电厂机组容量比对执行,例如,单套机组容量为350MW,那么就应该执行本标准第7.1.8条的规定。
10.5.5 燃气轮机是广义的称谓,它通常包括燃气轮机、发电机、控制小室等。燃气轮机整体是燃机电厂的核心,也是消防的重点保护对象。根据国内外的实际做法,燃气轮机无论机组容量的大小,基本上都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据调查,近年来多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10.5.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站厂区占地面积一般小于1k㎡,而且其燃料与燃煤电厂不同,占地更小紧凑。因而规定为同一时间火灾次数为1次。这里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站,也包含单循环燃机电站。
10.5.4 基于国内的燃机电厂工程实践制定。燃煤电厂与燃机电厂的区别主要在于燃料不同,前者工艺系统复杂,建筑物多且庞大,危险点不集中;后者占地少,系统简单,建(构)筑物相对较少,危险集中于燃机及油罐,主厂房往往不是消防的关注重点。燃气轮机组的布置有两种形式,一为独立布置,与汽轮发电机组脱开,常为露天布置,往往对应于多轴配置;二为联合布置,燃机与汽轮发电机组同置于一个厂房内。由此,燃机电厂的消防设施便因总体布置的不同而有差别,应根据对象更为合理地配置消防系统。对于纯燃机电厂(非联合循环),燃机电厂的消防重在油库、燃机本体。对于联合循环型的燃机电厂,如果主厂房内仅布置汽轮发电机组,则与燃煤电厂主厂房内的布置类似,可以以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基准,对应执行燃煤电厂等同机组容量的消防配置要求,例如,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200MW,那么就执行本标准第7.1.7条的规定;如果主厂房内不仅布置汽轮发电机组,还有燃气轮发电机组,则应以单套机组容量(燃气轮发电机组与燃汽轮发电机组发电功率之和)与燃煤电厂机组容量比对执行,例如,单套机组容量为350MW,那么就应该执行本标准第7.1.8条的规定。
10.5.6 燃气轮机通常具有金属外罩,因而具备了应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可能性。着火时应注意在喷放气体灭火剂之前,关闭燃气轮机内部的门、通风挡板、风机及其他孔口,以使外罩泄漏量最少。关于气体保持时间的原则性规定乃基于美国NFPA850的有关规定。
10.5.7 根据调查,国内燃机电厂之燃气轮机的报警系统与固定灭火系统,均为设备的制造厂成套配备。这样有利于外壳内的消防设施的布置。在技术谈判中尤应注意。燃气轮机通常有独立的控制小间,其内配备了报警装置。燃机配备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灭火联动信号宜传送至集中控制室,以便全厂的调度指挥。
全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报警控制器应布置在集中控制室。
10.5.8 对于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机电厂,露天布置的燃机本体内及布置有燃机的主厂房内的气体浓度的测定,是消防安全中的重要一环,有必要强调设置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10.5.10 对于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电厂,其消防车的配备设置参照燃煤电厂是适宜的。但是对于以燃油为燃料的电厂,油区消防是突出重要的,消防车的配备应该遵循石油库设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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