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6.8 模块的设置
6.8.1 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
6.8.2 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6.8.3 本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6.8.4 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
条文说明
6.8.1 模块安装在金属模块箱内,主要是考虑保障其运行的可靠性和检修的方便。
6.8.2 由于模块工作电压通常为 24V ,不应与其他电压等级的设备混装,因此本条规定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不同电压等级的模块一旦混装,将可能相互产生影响,导致系统不能可靠动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8.3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只能控制本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以免本报警区域发生火灾后影响其他区域受控设备的动作。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一旦同时控制其他区域的消防设备,不仅可能对其他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将影响本区域的防、灭火效果,是必须避免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8.4 为了检修时方便查找,本条规定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
6.8.2 由于模块工作电压通常为 24V ,不应与其他电压等级的设备混装,因此本条规定严禁将模块设置在配电(控制)柜(箱)内。
不同电压等级的模块一旦混装,将可能相互产生影响,导致系统不能可靠动作,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8.3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只能控制本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消防设备,以免本报警区域发生火灾后影响其他区域受控设备的动作。
本报警区域的模块一旦同时控制其他区域的消防设备,不仅可能对其他区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将影响本区域的防、灭火效果,是必须避免的,所以将本条确定为强制性条文。
6.8.4 为了检修时方便查找,本条规定未集中设置的模块附近应有尺寸不小于 100mm×100mm 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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