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987-2014
6.3 电缆
6.3.1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电力电缆上下层之间,电力电缆层与控制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隔板进行分隔。全部采用阻燃电缆时,可不设置隔板分隔。
6.3.2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进行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部位结构或构件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0h:
1 穿越(入)电气设备室等处;
2 穿越建筑物外墙处;
3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进出口、分支处。
6.3.3 电缆隧道每200m处、主要电缆沟每200m处、电缆室每300㎡宜采取阻火分隔措施。阻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材料;
2 在防火分隔物两侧各1.0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3 当在防火分隔物上设门时,应采用B1.00防火门。
6.3.4 厂内电缆竖(斜)井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材料封堵:
1 电缆竖(斜)井的上、下两端;
2 进出电缆的孔口处;
3 每一楼层处。
6.3.5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电气设备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6.3.6 电缆隧道和竖(斜)井中敷设多回路的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时,不同回路之间应装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板进行分隔。66kV及以上高压电缆竖(斜)井的防火封堵间隔不应大于100m。
6.3.7 电缆不应通过油罐室、油处理室。
条文说明
6.3.1 电缆火灾是电力系统多发性事故,其中由外部火源引燃电缆的占事故总数的70.3%,由电缆本身故障引起火灾的占29.7%。电缆室(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廊道)及厂房内其他各种场所架空敷设电缆回路中,由于动力电缆运行中发生火灾的几率相对较大,故对动力电缆、控制电缆及通信电缆等采取分层敷设。在转弯处,电缆也要分层排列,不宜成捆、成束安装,并在动力电缆层间加装耐火隔板,这样可以限制电缆火灾规模。为阻止延燃,同时规定隔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阻燃电缆自身不会延燃,故可以不设隔板分隔。
6.3.2 发电厂和变电所多起重大火灾都是起火后沿着电缆隧道蔓延扩大造成的。本条根据实际工程经验,规定设置防火封堵的部位,可以起到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的作用。本条规定的三个部位应包括各个电缆集中敷设场所的电缆出入口、电缆沟及隧道分支处、电缆穿越(入)各设备室的孔洞、跨越各主要生产厂房外墙分支电缆沟引接处。
6.3.3 本条对电缆隧道防火分隔长度的规定为沿用《水利水电工程防火设计规范》SDJ 278-90的规定,同时满足《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7.0.2条的规定。
阻火分隔措施包括设防火墙、设阻火段等。防火墙上可设B类耐火完整性≥1.0h的防火门。防火分隔物的耐火极限应大于1.0h,从现在的防火材料来看较容易满足。在不设防火门的场合,为防止相邻防火隔段之间火焰经门洞窜燃蔓延,可采用沿电缆加装耐火隔板、阻火网,施加电缆防火包带和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
6.3.4 电缆竖井在火灾中有烟囱效应,加剧火灾蔓延扩大并难以扑救,应采取封堵措施。除应对电缆竖井上下两端均封堵外,当竖井高度较高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封堵隔板。电缆竖井的封堵应考虑通风散热的要求,宜优先采用阻火网封堵。
6.3.5 根据国内外发变电工程多年来的运行经验,电缆孔洞的封堵对于防止电缆火灾蔓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火灾事故统计表明,多起火灾都是由于靠近电缆沟盖板的充油电气设备(如高压充油电缆终端、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油浸变压器等)事故油火滴漏进入电缆沟,未被及时发现造成的。电缆敷设后,盖板缝隙应及时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严密,或用电缆穿管敷设。
6.3.6 本条规定仅针对66kV及以上的高压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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