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DL/T54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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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0.1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设计方案,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设计中应采用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定型产品,未经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合格的设备不得选用。
4.0.2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4.0.3 水力发电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进行分级,按火灾危险性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分类原则见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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