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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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消防

6.1.1 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
6.1.2 分散充电设施供电系统的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
6.1.3 电缆防火与阻止延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6.1.4 充电设备及供电装置应在明显位置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1.5 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2 设置独立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3 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4 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 当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6 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符合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
6.1.7 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
6.1.8 室外分散充电设施宜与就近建筑物或汽车库、停车场共用消防设施。
6.1.9 分散充电设施宜处于现有视频监控设施的监控范围内。

条文说明
6.1.1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适用范围仅针对内燃机汽车,不适用于电动汽车,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一般配建于汽车库、停车场中。因此,考虑便于汽车库、停车场中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本条规定了汽车库和停车场的分类、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6.1.4 本条主要考虑消防应急救援过程中,消防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切断电源,防止消防人员触电,影响救援。
6.1.5 本条考虑了电动汽车充电过程的火灾风险高于内燃机汽车停放过程的火灾风险,规定了防火单元最大建筑面积,该面积为内燃机汽车防火分区面积的50%。
    电动汽车充电过程中发生火灾,将会产生大量可燃、有毒烟气,消防救援十分困难,因此要求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并同时要求应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汽车库的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布置在地下车库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地下建筑四层及以下。
    为及时发现灾情,提供救援和疏散保障,因此要求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1.7 电动汽车充电过程火灾风险较大,因此按照“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电动汽车特别是动力电池发生火灾后,灭火器有效扑灭火灾的可能性较小,因此灭火器的配置主要考虑扑救充电设施,因此建议选用干粉灭火器。
6.1.9 本条主要考虑处于视频监控下的分散充电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能及时、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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