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5021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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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缆支架和桥架

6.2.1 电缆支架和桥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2 应适应使用环境的耐久稳固;
    3 应满足所需的承载能力;
    4 应符合工程防火要求。
6.2.2 电缆支架和桥架除支持工作电流大于1500A的交流系统单芯电缆外,宜选用钢制。在强腐蚀环境,选用其他材料的电缆支架、桥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沟中普通支架(臂式支架),可选用耐腐蚀的刚性材料制作;
    2 可选用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防腐电缆桥架》NB/T 42037规定的防腐电缆桥架。
6.2.3 金属制的电缆支架和桥架应有防腐处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容量发电厂等密集配置场所或重要回路的钢制电缆桥架,应根据一次性防腐处理具有的耐久性,按工程环境和耐久要求,选用合适的防腐处理方式;
    2 型钢制臂式支架,轻腐蚀环境或非重要性回路的电缆桥架,可采用涂漆处理。
6.2.4 电缆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电缆及其附件荷重和安装维护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可能短暂上人时,应计入900N的附加集中荷载;
    2 机械化施工时,应计入纵向拉力、横向推力和滑轮重量等影响;
    3 在户外时,应计入可能有覆冰、雪和大风的附加荷载;
    4 核电厂安全级电路电缆支架应满足抗震Ⅰ类物项设计要求,应同时采用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和极限安全地震震动进行抗震设计。
6.2.5 电缆桥架的组成结构应满足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架的承载能力不得超过使桥架最初产生永久变形时的最大荷载除以安全系数为1.5的数值;
    2 梯架、托盘在允许安全工作载荷作用下的相对挠度值,钢制不宜大于1/200;铝合金制不宜大于1/300;
    3 钢制托臂在允许承载下的偏斜与臂长比值不宜大于1/100;
    4 核电厂安全级电路电缆桥架应满足抗震Ⅰ类物项设计要求,应同时采用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和极限安全地震震动进行抗震设计。
6.2.6 电缆支架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的全塑电缆数量较多,或电缆跨越距离较大时,宜选用电缆桥架;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外,可选用普通支架、吊架。
6.2.7 电缆桥架型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时,应选用无孔金属托盘加实体盖板;
    2 在易燃粉尘场所,宜选用梯架,每一层桥架应设置实体盖板;
    3 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需防护场所,宜选用有孔托盘,每一层桥架应设置实体盖板;
    4 需因地制宜组装时,可选用组装式托盘;
    5 除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宜选用梯架。
6.2.8 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
    1 钢制30m;
    2 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6.2.9 金属制桥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采用玻璃钢桥架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保护导体。
6.2.10 振动场所的桥架系统,包括接地部位的螺栓连接处,应装置弹簧垫圈。
6.2.11 要求防火的金属桥架,除应符合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外,尚应对金属构件外表面施加防火涂层,防火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条文说明
6.2.4、6.2.5 系原条文6.2.4、6.2.5修改条文。
    由于核电厂常规岛及与生产有关的附属设施内存在部分安全级电缆,为保证这部分电缆在厂址安全停堆地震(SSE)作用下保持功能完整,要求该部分电缆通道及其支架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2-1996、《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97、《核电厂安全级电路电缆通道系统设计安装和鉴定准则》NB/T20070-2012的相关要求。
6.2.7系原条文6.2.7修改条文。
    1实践证明,屏蔽外部的电气干扰,采用无孔金属托盘加实体盖板能起到较好的效果。
    2在有易燃粉尘场所如火力发电厂的输煤系统,据反映,除桥架最上一层装设实体盖板外,以下其他各层仍然较容易积聚粉尘,另根据NFPA850-2010版第7.8.3.2条的规定,易积聚煤粉和扩散溢油的电缆桥架应覆盖金属板。因此,本次修订为每层加装盖板,以策安全。
    3按照NFPA850-2010版第7.8.3.2条的规定,如果存在潜在漏油问题,应避免使用实底电缆桥架,故高温、腐蚀性液体或油的溅落等需防护场所应采用有孔托盘,且每一层均装设实体盖板,既可增强防护措施,又可兼顾电缆的散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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