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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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条文说明
3.3.1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综合而成的,明确各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中国现有关于建筑的气候分区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建筑气候区划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建筑气候区划反映的是建筑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各个气象基本要素的时空分布特点及其对建筑的直接作用。适用范围更广,涉及的气候参数更多。建筑气候区划以累年1月和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等作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5℃和≥25℃的天数等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7个1级区。建筑热工分区反映的是建筑热工设计与气候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气象基本要素对建筑物及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设计的影响。考虑的因素较少、较为简单。建筑热工设计分区用累年最冷月(即1月)和最热月(即7月)平均温度作为分区主要指标,累年日平均温度≤5℃和≥25℃的天数作为辅助指标,将全国划分成5个区,即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由于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建筑气候一级区划的主要分区指标一致,因此,两者的区划是相互兼容、基本一致的。建筑热工设计分区中的严寒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Ⅰ区,以及Ⅵ区中的ⅥA、ⅥB,Ⅶ区中的ⅦA、ⅦB、ⅦC;寒冷地区,包含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全部Ⅱ区,以及Ⅵ区中的ⅥC,Ⅶ区中的ⅦD;夏热冬冷、夏热冬暖、温和地区与建筑气候区划图中的Ⅲ、Ⅳ、Ⅴ区完全一致。
    由于建筑热工在建筑功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并有形象的地区名,故将其一并对应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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